词条 | 江西广丰工业园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广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财政资金管理,加强园区财务监督,保证园区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快捷,保障园区各项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 1、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2、县级财政拨入的土地出让资金; 3、上级专项追加资金及补助资金; 4、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建设资金; 5、其他渠道筹集的财政性资金(含固定资产租金、工程违约赔偿金、提供服务收费等)。 第三条园区财政性资金通过园区财政核算账户体系集中存储、支付和结算。 第四条园区财政核算帐户体系由下列银行帐户构成: 1、在县商业银行开设的园区财政总预算帐户; 2、在县商业银行开设的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机构运转经费帐户; 3、在县商业银行开设的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建设资金帐户; 第五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收支预算计划、项目完成进度、验收结算等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原则。即按照广丰县委理顺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园区财政分局对园区所有资金收支实行“集中核算、归口管理”。 第二章银行帐户的设定、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银行帐户的设定 第七条按照不同核算单位由园区财政分局分别在县商业银行设立园区财政核算帐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条园区管委会及其内设机构不得另行设立银行账户。园区财政分局确需另行开设银行账户的,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1]52号)文件的规定,报县财政局批准,并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节园区财政总预算帐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园区财政总预算帐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县财政拨入的预算资金、土地出让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条总预算帐户的资金收支结算票据按照商业银行的结算交换规定及时传递,并按日或实时将收支的财政性资金与县财政、园区管委会及园区投资开发公司核算帐户进行对帐。 第十一条合理调度财政资金。根据园区财政收支管理的特点,妥善解决资金库存和用款需求之间的矛盾,在保证按计划及时供应资金的基础上,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节园区管委会核算帐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园区管委会核算帐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园区管委会机构运行所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事业发展经费等各项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三条园区管委会资金拨付,适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即财政资金由县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园区管委会核算帐户改为单位零余额帐户管理。 第四节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建设资金帐户 第十四条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建设资金帐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园区用地的征用和迁移补偿项目、园区基础配套设施项目、投资开发期间费用(含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融资业务项目)等各项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五条园区投资开发公司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园区土地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应及时足额缴入县财政国库,实行预算管理。县财政根据园区管委会的投资计划和土地征用实际需要,经县领导批准后拨入各项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建设资金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竣工结算验收制。 第三章收支预算计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园区财政预算计划的编制,由园区总收支预算、园区管委会综合收支预算、园区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收支计划三部分构成。其编制根据县政府制定的总体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事业发展计划及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园区财政预算计划编制应通过县财政审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园区管委会机构运行所需经费实行零基预算编制方式,即正常经费按人员供给标准定额核定,专项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财力所能进行核定。园区管委会的“吃饭”和“建设”经费分开预算,以提高预算资金分配的规范性、科学性和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园区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收支计划的编制应按照广丰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园区事业发展计划进行。计划编制的具体收入项目应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上级专项拨付的建设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具体支出项目应包括土地征用费、迁移补偿费、基础配套设施工程以及投资开发期间费用等。 第二十条为保证园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所需资金及时到位,园区各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年初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项目完成进度编制月度工程实施安排计划,提交园区管委会研究确定,财政分局据此调度资金并编制月度用款计划。 第四章财政性资金收缴拨付程序 第一节财政性资金收缴程序 第二十一条资金收入类型。按资金来源的不同性质,财政性资金收入分为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上级专项拨付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等。 第二十二条资金收缴程序。园区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转让、变现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由用地者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直接缴入县财政国库;园区各项目管理机构按约定收取的出租固定资金收入、工程违约赔偿金、提供服务收费等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解缴入户。 第二十三条资金核算方式。园区财政总预算帐户集中核算园区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发生业务。总预算应分别设立园区管委会事业经费和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建设资金等单位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园区国有资产管理程序。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园区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应对所有属于园区管委会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重新明晰产权,统一登记造册。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出租及报废按规定程序处理。对租金收入应做到应收尽收,实现园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节财政性资金拨付程序 第二十五条资金支出类型。根据园区管委会管理体制的设定和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需要,将园区财政性资金支出分为三大类,即园区财政总预算支出、园区管委会事业支出及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建设资金支出。其中: 1、园区财政总预算支出项目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专项资金支出、资金调拨支出和财政周转金支出等; 2、园区管委会事业支出项目包括:人员工资和津补贴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含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设备购置费、招商引资支出以及其他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含离退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以及其他费用)、专项支出等; 3、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建设资金支出项目包括: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园区基础配套设施支出(含勘察设计费、科研费、监理费、概预算审查费、建筑工程造价款以及其他费用)、投资开发期间费用(含招商引资费、建设管理费、融资业务费)等。 第二十六条资金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不同项目的支出分别实行园区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乡(镇、街道)财政支付。 1、园区财政直接支付。由园区财政分局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帐户或商品劳务供应者。实行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包括工资性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基础配套设施支出以及投资开发期间费用。 2、授权乡(镇、街道)财政支付。园区财政分局将土地征用和迁移补偿费拨给乡镇街办财政所“支出专户”,授权乡镇街办将征地农民的土地征用和迁移补偿费转至“涉农资金专户”打存折发放到户;将征地补偿工作经费按乡(镇)、街道、村(居)组“三级分成、自行确定”使用的原则进行支付。 第二十七条资金拨付程序。根据园区财政总收支预算、园区管委会的综合收支预算、园区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收支计划以及园区财政月度用款计划,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园区管委会分管财务领导“一支笔”审批,园区财政分局根据资金轻重缓急,积极调度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1、园区财政总预算支出。由园区财政分局根据年初预算计划将县财政拨入的预算资金以及其他各项财政性资金转至园区管委会核算帐户和园区投资开发公司核算帐户; 2、园区管委会的人员工资和津补贴支出。由园区办公室财务报帐员(以下简称财务报帐员)根据县财政核定的供给人员和津补贴标准统一造册,领导签批后交财政分局拨付资金,实行工资津贴银行代发。人员调资增资由财务报帐员及时到县劳动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经领导签批后交财政分局拨付资金,代理银行办理工资代发; 3、园区管委会的公用经费支出。为保障机构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各项公用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年初预算计划,本着勤俭节约、高效廉洁的原则进行管理; (1)办公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由财务报账员分费用汇总审核财务报销手续,审核后报领导签批转财政分局办理拨付手续。属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的支出项目应按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程序办理采购手续; (2)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应在合理、合法的标准范围内核定基数,在包干基数内据实报销。实际发生的外出业务招待费不得在差旅费中填报。具体办理由财务报账员分费用汇总审核财务报销手续后,报领导签批转财政分局拨付资金; (3)会议费、培训费、招商引资支出应在开展工作前报请领导同意后实施,其开支由财务报账员分费用汇总审核财务审批手续后,报领导签批转财政分局办理拨付手续; (4)水电费、邮电费以及其他费用由财务报账员分费用汇总审核财务审批手续后,报领导签批转财政分局办理拨付手续。 4、园区管委会的专项支出。应严格按照上级专项追加文件及县级专项追加内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列支”管理。其拨付程序为:财务报账员根据项目实施部门提供的项目承包合同、完成进度、质量验收等相关资料进行财务审批手续审核,审核后报领导签批转财政分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5、园区投资开发公司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支出。园区社会事务局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及工程实施的需要,在完成征地各项工作及确定征地费用和迁移补偿费用后将征地、迁移补偿告知书转财务按宗地进行明细核算的帐务处理。其中:公司财务在告知书(征地补偿工作经费应单独注明)、乡镇(街道)收款单据及征用土地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审核财务审批手续,经领导签批后转财政分局办理土地征用和迁移补偿费拨款手续;征地补偿工作经费待补偿协议签署后,财务据此办理拨款手续。 6、园区投资开发公司的基础配套设施支出。园区规划建设局实施的园区基础配套设施活动根据财务核算的规定和实际需要,财务应参与项目可研、编制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实施项目建设到项目竣工验收结算等过程。投资开发公司财务并依据工程管理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审核财务审批手续后报领导签批,签批后由财政分局调度资金办理拨款手续。 园区投资开发公司财务原则上不办理预付建筑工程款,特殊情况须报经县主要领导园区现场办公例会研究同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合同没有约定的,其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进度价款的60%,工程验收结算后在一年内必须预留5%的质量保修金。工程欠款支付须经园区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及财务管理机构共同审核后报领导签批。 7、园区投资开发公司的投资开发期间费用。投资开发期间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招商引资费用、建设管理费用以及融资业务费等。 ⑴招商引资费用主要包括:对外宣传费、项目推介会、情况说明会、恳谈会、展示会的支出,约见和接待外商、国内客商的支出以及园区外出招商人员的接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各项支出。园区管理机构应在开展以上工作前报请领导同意后实施。其开支由公司财务分费用汇总审核财务报批手续后,报领导签批转财政分局调度资金办理支付手续。 ⑵建设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建设管理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办公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劳动保护费、综合性的电费、水费、零星购置费、基础配套设施维护修理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公司财务应根据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分费用汇总审核报批手续后,报领导签批转财政分局调度资金办理支付手续。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在差旅费中填报。 ⑶融资业务费主要包括: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合法对外集资的利息支出、金融手续费和其他业务支出。公司财务应根据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审核报批手续后,报领导签批转财政分局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审核财务报销手续和办理支付手续。审核财务报销手续是指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特定对象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为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把关;办理支付手续是指财务部门根据领导已签批的经济业务支出事项进行的货币资金支付。除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办理结算(含个人支出、差旅费和零星支出等)外,其余支付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九条对特殊情况下急需拨付的资金,经园区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会签后可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待后补办。 第五章 账册及报表的管理 第三十条园区财政分局依照《会计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按照政府预算收支分类改革和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账册管理体系由园区财政总预算资金收付账册、园区管委会事业资金收付账册及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基建资金收付账册组成。 第三十二条园区财政总预算、管委会事业运行、投资开发公司基建投资开发等各类资金收支月报、年报由园区财政分局统一编报管理。 第三十三条园区会计凭证账簿类、财务报告类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类档案管理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园区收支预算、资金调度计划、财务规章制度等文件材料档案管理按《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丰工业园区职责分明、责权统一的管理体制,强力推进工业园区平台建设,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地发展,园区各内设管理机构应严格按中共广丰县委办(广办发[2007]13号文件)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用地出让管理办法、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征用征收土地工作意见以及园区制定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园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园区工程项目支出和事业运行费用须经园区管委会研究确定,重大项目支出须报经县主要领导园区现场办公例会研究决定。县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园区工程项目支出进行审计,并严格按照广丰工业园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审计程序办理审计事项.园区财政性资金应本着“安全、效率、廉洁”管理原则,另行制定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园区财政分局要切实加强对园区财政性资金的收支管理。对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园区财政分局应拒绝受理审核财务报销手续: 1、无预算计划、超预算计划申请使用资金的; 2、擅自发生支出项目申请使用资金的; 3、擅自改变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的; 4、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的; 5、工程建设和费用补偿支出出现重大问题的; 6、预算执行中发现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7、财务报销手续不齐全的; 第三十七条为确保园区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和高效运行,园区管委会各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操作和有序运行。园区纪检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园区党工委和上级纪检部门报告。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丰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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