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曹士兵 |
释义 | 男,汉族,1967年2月生,安徽肥东人,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民商法),高级法官。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 个人简历1985.07——1989.07,四川大学法律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9.09——1992.07,吉林大学研究生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获民法学硕士学位; 1992.09——1995.07,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获民法学博士学位; 1995.08——1996.10,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干部(其间:1995.09—1996.09北京密云法院锻炼); 1996.10——2000.0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助审员(副处级); 2000.09——2001.0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审员(副处级); 2001.09——2004.0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正处级); 2004.02——2005.02,中共重庆市合川市委副书记; 2005.02——2006.04,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 2006.04——2009.07,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院长办公室副主任; 2009.07——,国家法官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司法经历11年法官工作经历,先后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济庭、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民事审判第二庭任法官,历任法官、高级法官。 裁判工作的主要内容:审理不服各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处理涉及民商事案件审理的各类请示、答复、协调、征求意见。 有影响的裁判: 2001年“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任主审法官、审判长。该案裁判要旨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吸收,形成新公司法第16条。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GITIC)破产案”。审判工作组核心成员。该案历时四年,破产债权总额320亿,80%破产债权人系境外债权人,如花旗银行、樱花银行、日本第一劝业银行等。 立法经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历时7年(2000-2006)。参与法律草案的全面起草工作,对破产程序和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的认定、实现等方面,有实质性的贡献。 司法解释经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独立起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参加起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参加起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独立起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的规定》(2003年),独立起草人 综合工作经历2006年4月至2009年7月在办公厅院长办公室负责起草文稿和编发人民法院信息。 其他:2004年-2005年,遵照单位安排,由中央组织部组织赴西部挂职锻炼,挂职重庆合川市市委常委、副书记。分管政法、商贸、工业经济、粮食、交通、旅游和劳动社会保障。 主要学术成果专著:《反垄断法研究》(1996年,法律出版社) 译著:《契约的死亡》(先后收入《民商法论丛》和《为权利而斗争》,1998年法律出版社、法制出版社) 专著:《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2001年,法制出版社) 专著:《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2008年,法制出版社) 合著:《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00年,吉林人民出版社) 《正确适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法制出版社) 在《中国法学》、《当代法学》、《天津社会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人民司法》、《中国法律》、《法律适用》等刊物以及《光明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报纸上发表文章多篇, 主要代表文章:《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载于《中国法学》2006年第三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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