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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苏省田径运动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田径运动项目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本会实行会员制,由热心、支持田径运动的团体、单位和个人组成。属非营利性团体。本会团结全省田径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指导和推动江苏田径运动的发展;开展群众性田径运动,促进后备人才的培养;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增进与各省市及国际田径界的友谊;为振兴江苏和国家田径运动服务。

业务范围

大力宣传田径运动,激发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对田径运动的兴趣及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公平竞赛、顽强拼搏的体育精神。协同各级体育组织举办各种田径竞赛活动。协助省体育局业务部门举办田径教练员的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学习班和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教练员的业务水平。协助省体育局业务部门组织做好田径裁判员的培训工作,对一级田径裁判员的考评晋级,推荐报考田径国家级裁判员,选派省级以上田径比赛的官员和裁判员以及优秀田径裁判员的评选工作。开展学术讨论,研究并提出有关我省田径运动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的建议、并督促实施。协助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和省体育局业务部门积极开展中小学田径运动,指导田径高水平后备力量的培训工作,促进后备人才的培养。协助有关部门组队和选拔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全国和国际田径比赛。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和协调田径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以及田径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教育和在赛内、赛外禁用药物和方法的检查,并按中国奥委会和国际田联有关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协助有关单位规范标准田径场地建设的指导工作。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广泛听取意见,积极争取企业、科研、新闻等单位的支持,为江苏田径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表彰、奖励在田径运动发展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苏省田径运动协会,简称江苏田协。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田径运动项目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本会实行会员制,由热心、支持田径运动的团体、单位和个人组成。属非营利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田径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指导和推动江苏田径运动的发展;开展群众性田径运动,促进后备人才的培养;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增进与各省市及国际田径界的友谊;为振兴江苏和国家田径运动服务。

本会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自愿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体育总会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京市仙林大学城仙林大道169号,邮编21003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贯彻实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行动计划》,统一组织协调全省田径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竞技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田径运动的进步。

其具体业务范围:

(一)大力宣传田径运动,激发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对田径运动的兴趣及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公平竞赛、顽强拼搏的体育精神。

(二)协同各级体育组织举办各种田径竞赛活动。

(三)协助省体育局业务部门举办田径教练员的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学习班和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教练员的业务水平。

(四)协助省体育局业务部门组织做好田径裁判员的培训工作,对一级田径裁判员的考评晋级,推荐报考田径国家级裁判员,选派省级以上田径比赛的官员和裁判员以及优秀田径裁判员的评选工作。

(五)开展学术讨论,研究并提出有关我省田径运动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的建议、并督促实施。

(六)协助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和省体育局业务部门积极开展中小学田径运动,指导田径高水平后备力量的培训工作,促进后备人才的培养。

(七)协助有关部门组队和选拔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全国和国际田径比赛。

(八)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和协调田径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以及田径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教育和在赛内、赛外禁用药物和方法的检查,并按中国奥委会和国际田联有关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九)协助有关单位规范标准田径场地建设的指导工作。

(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广泛听取意见,积极争取企业、科研、新闻等单位的支持,为江苏田径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

(十一)表彰、奖励在田径运动发展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

(十二)定期向江苏省体育总会汇报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接受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以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进取,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团体、单位以及个人提出申请;

(二)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力;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本会常务委员会研究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时交纳应交本会的费用;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或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以及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全省各市田径运动协会和苏南片、苏北片小学田径分会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并向本会汇报工作。

(五)决定本社团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等下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教练员委员会、青少年发展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裁判员委员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产业开发委员会、竞走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企业赞助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广告赞助收入;

(六)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七)利息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挂帐于江苏省体育总会财务部门,由省体总统一管理。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6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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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