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桥牌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本会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群众体育组织。本会由江苏省广大爱好者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团结全省广大桥牌工作者、爱好者和一切热心支持桥牌事业的各届人士,为推广和普及桥牌运动,促进桥牌运动优秀人才的培养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省桥牌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业务范围宣传和普及桥牌运动,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桥牌活动,在全省范围内普及桥牌知识,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协调、组织全省性的各类、各级桥牌活动和训练工作。选拔和培养优秀选手,组队参加各种比赛,为国家输送优秀运动员。制定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举办各种形式的桥牌培训活动。负责协调、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加强与中国桥协、省内外桥协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桥牌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桥牌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苏省桥牌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群众体育组织。本会由江苏省广大爱好者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广大桥牌工作者、爱好者和一切热心支持桥牌事业的各届人士,为推广和普及桥牌运动,促进桥牌运动优秀人才的培养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省桥牌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是中国桥牌协会和江苏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江苏省体育局和江苏省体育总会的指导;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点设在南京市五台山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桥牌运动,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桥牌活动,在全省范围内普及桥牌知识,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协调、组织全省性的各类、各级桥牌活动和训练工作。选拔和培养优秀选手,组队参加各种比赛,为国家输送优秀运动员。 (三)制定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桥牌培训活动。负责协调、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 (五)加强与中国桥协、省内外桥协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桥牌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六)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桥牌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吸收省内各省辖市桥牌协会、企事业单位和有影响的桥牌俱乐部为团体会员。个人申请入会经批准为个人会员。本会将吸收少数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桥牌事业,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江苏省桥牌协会的意愿; (三)在桥牌界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培训及其它活动; (三)单位会员有申办各类桥牌比赛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查决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桥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协会副秘书长郁红高 。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名誉会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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