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苏教师〔2010〕6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有关高校主管部门: 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做好2010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口径(一)关于评审条件 对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规定条件的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和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今年仍可申报。从2011年起严格按《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4个文件的通知》(苏职称〔2009〕15号)规定条件执行。 (二)关于岗位数额 各校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当年可使用的岗位数额。要按照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确保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申报岗位 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 1.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对象为专职辅导员,包括院系的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2.高等教育研究所的专职科研岗位人员,须申报教育学学科专职科研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岗位人员可申报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 3.高校学报编辑须申报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4.原为教师身份且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聘用在管理岗位,并一直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在首次聘用期内仍可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但其岗位仍为管理岗位。首次聘用期结束后,须按照所聘岗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关于同级转评 1.对于聘用在教师岗位、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同级转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需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需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晋升教育管理研究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可直接申报,不需同级转评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理论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不需再参加教育管理研究基础理论课程考试。 (五)关于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原工人身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对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原工人身份人员,可按现聘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学校要按照岗位需要,从紧把握。 (六)关于高等职业院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面试答辩 为减少程序,提高效率,高等职业院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面试答辩由学校组织。各高等职业院校要完善推荐评审办法,确保推荐评审质量。 二、关于评审材料报送(一)高校教师、专职科研、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律按规定要求准备。 (二)市属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人员名册和评审表经各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各市教育局统一报送;省有关厅局所属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学校报送;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院申报材料,经各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统一报送;江苏教育学院分院申报材料,经各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江苏教育学院统一报送。 (三)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教师及教师外其他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直接送省教育厅。独立学院申报材料经所依托的母体高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评审。 (四)部省属高校教师外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暂按省相关系列主管部门2009年的要求准备,并与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并报送。今年要求有所调整的,再补充有关材料。 (五)部省属高校教师外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律按规定要求准备,并与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并报送。 (六)请各单位于2010年5月12—14日将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送至省教育厅2109室(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联系电话:略)。 三、关于评审费交纳1.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各高校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同时,请将评审费交(汇)至江苏省教育厅会计室,并注明“高校职称评审费”(开户行:农行南京市北京西路分理处,户名:江苏省教育厅,帐号:略)。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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