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湖南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江苏省湖南商会2011年3月份经江苏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审批通过,于2011年4月1日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周旭洲先生为江苏省湖南商会第一届会长,并通过了商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江苏省湖南商会”是全体在苏湘籍工商业界人士多年来的梦想,是为了凝聚在苏湘商的群体优势,密切联系在苏湘商,尤其是商会会员企业同政府间的关系,维护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苏、湘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传承湘商精神,弘扬湘商文化,提升湘商在苏的整体形象。 商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为江苏省湖南商会(Jiangsu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JSHN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南来苏经商企业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全省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团结广大会员,以经济发展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社会道德风尚,为湘籍来苏经商、办厂、投资创业的人士在经济投资咨询、经济信息交流等方面提供服务,积极营造和谐的投资环境,同时大力开展经贸交流与合作,做好招商引资,为江苏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 积极为会员提供政策调研,法律咨询与援助,市场经济与信息分析等服务。 (三)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沟通会员与政府间关系,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 加强江苏与湖南两省的联系,组织各种招商活动,促进两地商贸、科技、文化、旅游的交流与发展。 (五) 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湘籍人士在江苏、湖南两地投资。 (六) 开展各种会员联谊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湖南籍在江苏投资经营企业、在江苏的与本商会有联系的企业和公司,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可称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成员;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有关方面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审核商会工作报告,参与制定计划 (二)协助会长负责商会的分管工作,提出和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负责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工作进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和调动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商会或会长出席参加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和民间机构举行的重大活动,并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五)接受商会委托的其它事务; (六)遵守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商会会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对会员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促进和完善商会工作; (四)接受商会委托的其它事务; (五)遵守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一名常务副会长和二名理事兼任。职责是监督商会财务预算和开支情况。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江苏省湖南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顾问匡导球 南京报业集团总经理 沈晓红 南京海关副关长 贺林生 江苏高等法院副巡视员 刘新安 宏光集团党委书记 谭海清 南京市工商局副局长 郑国良 新华报业集团纪检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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