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公共关系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江苏省公共关系协会,1994年7月23日成立,是在原江苏省公共关系研究会的基础上,经中共江苏省委批准、并在江苏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注册的省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社团法人证书号苏民社证字00482号,机构代码证号50917120-8。原国务院古籍整理领导小组组长、南京大学校长匡亚明,原江苏省省长季石、副省长金忠青、王珉和省政协副主席罗运来、段绪申、曾先后分管或兼任我会名誉会长;现吴瑞林副省长、原副省长戴顺智、省人大副主任李佩佑、原副主任曲欣岳、何冰皓和原省委副书记、省政协副主席顾浩任我会第三届理事名誉会长。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原党委书记兼代院长徐福基研究员任会长、法人代表。 协会的宗旨: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中国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通过公共关系理论的研究和公共关系实务的开展,为江苏省公共关系事业的普及、建设与发展服务,并致力于推进江苏省公共关系事业走向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高层次;为江苏经济发展和提前实现“两个率先”服务,为创造“和谐社会”和“三个文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服务,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当好参谋。 主要任务协会的主要任务:(1)开展公共关系理论和实务研究,组织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普及公关知识,指导公关实务;(2)开展公共关系职业培训,协助职能部门进行技术职称评定,从业资质认定和行业管理;(3)面向社会各界开展公关咨询、顾问、策划、讲座,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塑造形象、建立信誉并协助形象管理;(4)配合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策划、组织大型公关活动,开展各类公共关系实务;(5)协助指导市县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公共关系组织与机构,开展公共关系实务;(6)加强与国际和全国公共关系组织联系沟通,组织交流,开展合作。 组织机构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的领导机关是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主持协会工作。协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召集工作会议,具体执行理事会和常务会议的决议,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还设有经济工作委员会、策划工作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四个工作委员会。为更好地为江苏经济发展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和会员单位服务,还成立了应用信息服务中心、对外交流中心、中介咨询服务中心、时装表演艺术团、麻类织品开发咨询服务中心,江海职业培训学校、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和江苏博爱专家医疗保健中心等服务实体。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江苏省公共关系协会 第二条性质:经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省级社会团体 第三条宗旨: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通过公共关系理论的研究和公共关系实务的开展,为江苏公共关系事业的普及、建设与发展服务,并致力于推进江苏公共关系事业走向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高层次;为江苏经济发展、提前实现“两个率先”和“三个文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服务,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当好参谋。 第四条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条协会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18号金鹏大厦B座1112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公共关系理论和实务研究,组织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宣传普及公共关系知识,编辑出版《江苏公关通讯》、公共关系书藉及其相关资料; 二,开展公共关系职业培训,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公共关系技术职称评定、资质审定和行业管理; 三、开展公共关系咨询,顾问、策划,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塑造形象,建立信誉,并协助形象管理; 四,配合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策划、组织大型公共关系活动,开展公共关系实务。 五、协助指导市县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公共关系组织与机构,开展公共关系实务。 六、加强与国际和拿国公共关系组织联系沟通,组织交流、开展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江苏省行政区划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与个人,凡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管理制度,履行本会会员义务,并具备会员资格者,都可以申请入会。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并提请会长办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并享有会员权利。 第八条会员资格 一、团体会员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社会形象; 3.单位领导重视公共关系工作; 二、个人会员资格 1.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从事两年以上公共关系学习与实践的高中、中专学历的干部职工,以及从事相应理论研究和教学人员; 3.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热爱公关事业并有一定活动能力; 4.有一名理事或二名会员介绍。 第九条团体会员单位需填写“江苏省公共关系协会理事、委员登记表”,提名推荐一名领导人经批准成为我会理事或委员,同时由该领导人提名推荐一名联络人,作为我会会员。如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领导人被批准为理事的,则该单位即为我会“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可以推荐一名中层干部作为委员参加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工作。如原领导人工作变动,调离本单位,可由该单位推荐一位新任领导人接任。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咨讯、策划、人员培训等相关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协会工作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和理事单位,有义务根据需要和自身能力为江苏公关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经济或物质支助。 (三)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向协会反映公众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提供与协会相关的信息资料。 (五)自觉维护协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名誉,未经协会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组织活动,包括以个人或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六)积极介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人会。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协会发给的各种证件。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或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由会长办公会议作出除名决定,并向常务会议和理事会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形成决议必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代表全体会员的意志,协助并监督协会的各项工作。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讨论协会的年度发展计划。 (四)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制订和修改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对违反章程和管理制度人员的处理。 (八)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理事会必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形成决议须经2/3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以书面或通信形式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的1/3。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为当然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和通信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从常务理事中推荐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执行秘书长1—2人,并根据需要从理事中推荐副会长若干人,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协会有关事宜。会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由有关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人格品质,热爱公关事业,且为江苏公共关系事业的建设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或在江苓经济和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较强的社会活动和组织能力。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特殊情况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本会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本会重大组织变动和重大人事安排; (五)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行上述职权。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是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增设执行秘书长1—2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管理和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聘兔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济实体的主要负责人,提请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并向理事会备案。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五)审核批准个人会员,审核团体会员、委员和理事,并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协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损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五), , 银行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向会员收取一次会费,会费标准为个人会员100元,委员、理事200元,理事单位2000元。 第二十八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业务范围和公关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聘请专职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杜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送往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协会因完成宗旨、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协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注册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宣告终止。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05年 8月 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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