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董康 |
释义 | § 简介 董康(1867~1947) 字授经,号涌芬室主人,江苏武进人(今常州人)。 § 生平 董康 1889年考中举人,后又高中进士,并入清朝刑部工作,历任刑部主事、郎中。1900年义和团运动时,擢刑部提牢厅主事,总办 秋审、兼陕西司主稿。1902年修订法律馆成立后,先后任法律馆校理、编修、总纂、提调等职,为修律大臣沈家本的得力助手,直接参与清末变法修律各项立法和法律修订工作。自1905年起,曾多次东渡,调查日本司法改革及监狱制度、裁判所制度等,聘请日本法律家来华讲学、帮助清政府修律等。1906年9月大理院成立后,曾充大理院推丞。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正是董康代笔之作。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董康再次东渡日本留学,专攻法律。民国成立后,董康回国,开始了他走马灯式的民国司法要职的履职经历:自1914年起,董康先后任北洋政府中央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全国选举资格审查会会长、法律编查会副会长兼署大理院院长、法制编纂馆馆长、司法总长、财政总长、地方捕获审查厅厅长、法官训练所所长、广东高等法院院长等司法要职。1924年春,董康作为上海收回会审公廨代表,赴京请求政府无条件收回会审公廨。1926年,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翌年,在上海当律师,并主持上海法科大学法学院,后又受聘北京大学法科教授,并在1933年前后专程四次赴日本讲授中国法学史。可以说,董康的法律才干在民国特有的政治社会环境中得到了充分的施展,其司法任职经历和法学研究成就奠定了他在民国司法界的权威地位。 作为中国近代著名的藏书家、法律家、大律师,从清末到抗战爆发前,董康从事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工作长达四十余年,直接参与了刑法、民法、诉讼法、监狱法等基本法律的起草、修订、理论阐释和学术研究工作,亲身经历了近代司法变革的历史过程,对中国传统法律和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诸多问题都有着独到而深刻的见解和主张。可以说,董康的经历,真实反映了中国法制近代化早期的发展历程。其中,董康最突出的贡献在于刑事法制和监狱法制改革两个方面。 在刑事法制方面,早在清末修律中,董康在起草《大清刑律草案》时就极力主张废除封建的严刑峻法,同时对如何确立近代刑罚体系进行了艰苦的论证及推动工作。他在参与修律工作时,首先将废除凌迟、刺字、连坐等写进《改革刑制奏稿》。在“礼法之争”中,作为法理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董康坚定地站在沈家本一边,主张刑法与礼教分离,成为沈家本推行西化法制最得力之人,也是排斥礼教最激烈之人。1914年,董康与另一位法律人章宗祥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合纂《暂行新刑律》。1915年,参与《第一次刑法修正案》的修订。1918年,董康又以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总裁的身份,与王宠惠一起主持了《第二次刑法修正案》的修订工作。该修正案被称为是“民国最科学、最完备、最进步的一部刑法典。” 在监狱法制方面,1906年董康以刑部候补员外郎的身份,受命赴日本考察裁判监狱制度,回国后撰写了《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监狱访问录》等重要资料,对日本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制度作了十分详尽的介绍,同时对中国建立审判和监狱制度作了深刻的理论分析,为近代中国司法审判和监狱制度改革奠定了知识基础。 抗战爆发后,董康的命运发生转变,也使得其人生经历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发生了改变。1937年,受日本占领军之邀,担任华北伪政权的官职,历任华北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委员、议政委员会常务委员、司法委员会委员长、最高法院院长等职。1940年改任汪伪国民政府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汪伪国民政府委员。抗战胜利后,董康因华北伪政权任职经历而被捕,1947年病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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