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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建国功劳章
释义

伪满洲国建国后制定的政府组织法中,没有关于恩赏的规定,后来,在伪满洲国政府的日系官员和关东军要求下,按日本的恩赏制度,制定了伪满洲国恩赏条例。并对恩赏工作进行准备。由总务厅人事处调查科负责对建国有功人员进行调查,决定向日满文武官员授予建国功劳章。以表彰建国有功人员。1933年3月1日,伪满洲国政府在建国一周年时公布了建国功劳章条例。建国功劳章是溥仪经咨询“参议府”后“裁可”以“教令”形式公布制定的一种奖章,该章为铜质圆形,直径30mm,正面嵌有银质“建国”二字,字的两边各有一株弓形高粱,高粱穗也为银质镶嵌。背面从右至左铸有三竖行字“大满洲国”“建国功劳章”“大同元年”。丝织章绶宽为35mm,由黑、白、黄、红、蓝五种象征日、满、朝、蒙、汉五族协和的五色旗,其中黑色为5mm,白色为5mm,黄色为15mm,红色为5mm,蓝色为5mm。1934年3月1日,在伪满洲国政府实现帝制的同时,又颁布了新的组织法,在其中规定“皇帝可受与勋章等其它荣誉褒赏”。并按规定,在国务院总务厅设立恩赏处,由总务厅人事处处长皆川丰治兼任处长,下设总务、调查两科,负责办理勋、奖章、纪念章及其他荣誉褒赏等事项。

与此同时,根据总务厅人事处调查科对建国有功人员的调查结果,向对伪满洲国有功的日满文武官员授予建国功劳章及建国功劳章证书。该证书由伪国务总理大臣郑孝胥签发,长为420mm,宽330mm。上为伪满洲国国徽,中间内容从右至左为:建国功劳章证书、兹依大同二年教令第十一号建国功劳章条例赠与***建国功劳章以彰劳勋此证、康德元年三月一日及满洲帝国国务院之印、国务总理大臣郑孝胥及国务总理大臣之印、查此证书以第*****号记入建国功劳章簿册、国务院总务厅恩赏处长皆川丰治,证书右上印有伪满洲国国徽水印。建国功劳章及证书大部分颁给侵华日军和参与“九.一八”事变的日本人,只有一少部分授给了参与伪满洲国建国的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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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