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沧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释义 | 概况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沧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港澳办公室、沧州市旅游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协调本市重大外事、侨务、港澳、旅游事项;拟订全市旅游业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承办市级领导出访报批和对外交往事宜及邀请外国宾客来访的具体报批事宜;归口管理全市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审核工作及邀请外国人来访的申请;承办中央、省授权范围内的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审核工作及邀请外国人来访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管理、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邀请外国人来华商务活动的发邀工作;承办我驻外使馆来函、来电的处理。 (三)负责来沧访问的重要外宾的接待工作;接待和管理来沧访问的外国记者;接待来沧进行活动的驻华外交人员;统筹安排和管理本市与外国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统筹协调市级领导的外事接待活动。 (四)管理本市与外国友好城市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报批手续;指导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五)承办县(市)对外开放申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涉侨、涉港澳案件。 (六)负责全市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工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华侨华人在市内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全市侨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引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工作;组织接待来沧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 (八)促进和协调我市与港、澳在经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宣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央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把握涉及香港、澳门的宣传报道口径;负责香港、澳门传媒到我市采访及交流的审批工作。 (九)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参与旅游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指导旅游招商引资工作;组织指导旅游业统计工作。 (十)组织指导研究旅游市场开发和信息交流工作;组织全市旅游业对外对内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指导对外旅游交流与合作。 (十一)对全市经营旅游业务的旅游区(点)、企事业实施行业管理;承办我市旅行社业务的审核申报;组织和指导旅游行业评星、定级工作;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服务标准质量、旅游安全和旅游保险工作,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十二)承办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市外事、侨务、港澳、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沧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沧州市港澳办公室、沧州市旅游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办理文秘、信息、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后勤、国有资产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信访等工作。 (二)涉外科管理全市因公出国事项,承办市级干部出访报批事宜;承办中央授权范围内的因公出访审批、审核工作;负责因公出国护照和签注、签证申办工作;负责办理在本市的外方人员公务护照签证、加注工作;办理邀请外国人员来访手续,指导企事业单位对外国人来华商务活动的发邀工作;办理县(市)对外开放申报工作;承办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国际联络科承办来访重要外宾的接待工作;接待和管理来访的外国记者;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和外国留学生工作;审核重要涉外报道稿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外事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市与外国友好城市的管理工作;办理对外缔结友好城市关系的报批手续;负责与我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大使馆的外事联络事宜;负责本市与国外拟结好国家和地区的交流联络工作;指导民间对外友好交流工作。 (四)侨务科负责归侨、侨眷眷属工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眷属的合法权益;负责侨务扶贫救济、归侨侨眷知识分子及来信来访工作;承办华侨来本市定居安置以及华侨、华人捐赠工作;承办本市招生工作中“四侨”考生加分手续的有关工作;负责与华侨、华人及社团的联络工作;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研究掌握市区侨情和国外侨情;审核有关单位报请市政府涉及华侨、华人的有关事项;承办和指导来本市华侨、华人的接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引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工作;承办侨资企业投资企业的身份认证工作;依法保护华侨、华人在本市的合法权益;负责侨务系统干部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的侨法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民间海外交流工作。 (五)港澳科负责本市因公赴港、澳人员的审批工作,审核正处级以下领导干部访问香港、澳门的事项等;促进和协调我市与港、澳在经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宣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央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把握涉及香港、澳门的宣传报道口径;负责香港、澳门传媒到我市采访及交流的审批工作。 (六)旅游科拟订旅游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旅游资源普查工作;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工作;指导全市旅游商品开发工作;引导旅游业招商引资工作;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参加重大旅游促销活动;组织和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各类景区(点)、度假区及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承办本市旅行社业务的审核申报和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旅游行业星级、等级评定工作;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服务质量和旅游安全、旅游保险工作;指导旅游投诉的处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实施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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