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佳木斯市环保局 |
释义 | 1、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承办市政府委托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拟定实施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建议。 4、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市)、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环保信访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 5、执行全省地方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6、组织制定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7、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工作;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9、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交流和经济合作;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承办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处理的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0、指导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11、指导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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