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继承财产法人 |
释义 | 继承财产法人 在遗产有无继承人尚不明确时,法律为其所设立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即把继承财产作为法人。如《日本民法典》第951条规定:“继承人有无不明时,继承财产为法人。”第952条规定:“对继承财产,家庭法院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应选任继承财产管理人。”法律上之所以要将继承财产作为法人, 是由于无人承认的继承,不能不为其设置管理人,既需设置遗产管理人,那么只有以遗产为法人,才能解决管理人究竟是为谁管理遗产的问题。继承财产法人的管理人,在继承债权人或受遗赠人有请求时,有义务对其报告继承财产的状况。在一定期限内(日本民法为管理人公告后两个月以内),继承人有无仍不明时,管理人可从继承财产中对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为清偿。在此以后6个月内仍无继承人时,家庭法院因与被继承人共谋生计者、悉心治疗护养被继承人者及其他与被继承人有特别关系者的请求,可以向这些人分与清算后剩余的继承财产的全部或一部。1年过后仍无继承人主张继承权,继承财产归属国库,继承财产法人即被视为消灭,管理人不再享人代理权。此外,如果继承人已确定时,继承财产法人也被视为不存在。以继承财产为法人,主要是日本,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一般采取非法人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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