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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济南市牙医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济南市牙医协会是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社团组织。协会主要以民营口腔医师、口腔技工为主、同时吸收与牙科有前的有志之士参与,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团体,是济南市科学技术学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口腔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口腔科技事业的社会力量。

目前已发展近百名会员、二十多家口腔医疗机构和四家口腔科技公司。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市口腔专业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围绕我市中心工作任务和科学技术研究重点,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培训、编辑出版科技期刊和国际民间交流等活动,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口腔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口腔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口腔保健意识服务,为口腔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协会章程

济南市牙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济南市牙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Ji Nan Dental Association,缩写为:JN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从事口腔专业的科技人员,以及相关单位会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济南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口腔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口腔科技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全市口腔专业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围绕我市中心工作任务和科学技术研究重点,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培训、编辑出版科技期刊和国际民间交流等活动,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口腔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口腔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口腔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南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的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小纬六路汇统大厦2305室。

邮政编码:25002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医学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做好社区口腔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与教育,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 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 全市口腔医疗机构及医师(技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收费价格的合理统一。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 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

(七) 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 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九) 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 举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 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十二) 树立和推广口腔医疗市场管理理念,保护各口腔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口腔科学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凡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口腔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口腔诊所、民营口腔门诊部、民营口腔医院、综合医院口腔科、口腔专科医院以及在以上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技师等口腔科技工作者以及管理工作者。

(四)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本会会员经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不含团体会员)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受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会费表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遇特殊情况,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选举(或聘任)罢免(或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副理事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制定本会发展计划及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适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计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计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09月25日济南市牙医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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