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济南市星火奖励办法 |
释义 | 《济南市星火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二年三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把科学技术引入农村,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和《山东省星火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立济南市星火奖。凡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材,扶持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科技管理水平,为振兴农村经济做出重要贡献的,均属于市星火奖励范围。 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内容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可申报市星火奖。 第三条 济南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星火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具体负责市星火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星火奖励工作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铺,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星火奖根据授奖项目内容分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 第六条 申报星火科技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 (二)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 (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着。 第七条 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的,应当是在培训专业人才方面有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 第八条 申报星火管理奖的,应当是在实施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中有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 第九条 申报星火奖的项目,必须经过验收或者鉴定,并且已经实施或者应用一年以上。 第十条 市星火奖每年评定一次,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一等奖奖金一千二百元;二等奖奖金八百元;三等奖奖金五百元。对获得市星火奖的,同时发给奖励证书。 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并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 获得市星火奖的个人或者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做的贡献,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在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决策等方面具有特殊贡献的领导者,可授予特别荣誉称号。 对获市级以上(含市级)星火奖并在振兴地方经济中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先进企业,经评选,可授予市星火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已获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申报市星火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评奖: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损害宝贵资源的; (三)破坏生态平衡的。 第十四条 申报市星火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县、区科学校术委员会或者市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申报部门初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审后的项目申报材料报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评审前,应当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全市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申报项目向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对有异议的申报项目,由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移送申报部门处理;申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论报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备案,异议未解决的,不得提交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对在异议期间未提出异议,或者虽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经申报部门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对获奖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应当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县、区星火奖。 第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济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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