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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济南市教育学会
释义

概况

济南市教育学会于1980年6月25日成立。从成立至今共召开了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三届理事会。其中第三届理事会是1996年1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共55名,常务理事13名。

济南市教育学会自成立以来为济南市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改革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普及教育理论,开展群众科研方面,为提高教育工作者的教育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曾被评为省级先进学会和全国先进学会。

分支机构

目前济南市教育学会下设23个分支机构。名单如下:

济南市教育学会各学科(专业)研究专业委员会

1、中学数学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

2、中学语文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

3、中学外语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

4、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

5、中学物理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

6、中学化学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

7、中学生物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

8、中学地理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

9、中学历史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

10、中小学劳动技术课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

11、中小学音乐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

12、中小学体育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

13、中小学美术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

14、小学数学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

15、小学语文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

16、小学常识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

17、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

18、幼儿教育研究专业委员会

19、中小学德育研究专业委员会

20、中小学电子计算机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

21、电化教育研究专业委员会

22、特殊教育研究专业委员会

23、学校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

济南市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济南市教育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济南市教育学会是全市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山东省教育学会和济南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我市广大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理论与实际问题的探讨和研究,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努力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加强学会自身建设,逐步把学会办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教育学术团体。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市民政局、市社科联、省教育学会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指示,并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

(二)协助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拟定市教育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深入地开展教育科研,教育科普,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活动;

(四)加强教育信息交流,逐步拓宽对外交流渠道;

(五)编辑出版会刊、学术书刊和资料;

(六)交流推广教育经验和科研成果,组织教育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

(七)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网络建设,组织、协调、指导所属区、县(市)基层学会及专业委员会的教育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科研人员和中等专业学校、高校的教师;

(五)教学经验丰富、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热心参加教学改革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优秀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

(六)有教育行政管理经验,热心从事教育科研活动的教育行政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科普作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全会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各项活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有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竺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10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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