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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济南汽车清洗美容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济南汽车清洗美容行业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面向济南市汽车用品及汽车美容装饰领域,不受部门、所有制限制,与汽车用品及美容装饰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行业性协会,是济南市内自愿结成的的非营利性、全市性社团组织。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指导下,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 公正、团结、服务、拉手经营、协同合作、自由联盟、共谋发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从事汽车用品及美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济南市汽车清洗美容行业的发展。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经济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

济南汽车清洗美容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济南汽车清洗美容行业协会,简称济南汽车美容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面向济南市汽车用品及汽车美容装饰领域,与汽车用品及美容装饰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行业性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拉手经营、协同合作、自由联盟、共谋发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从事汽车用品及美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济南市汽车清洗美容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经济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汽车用品及清洗美容行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汽车清洗美容行业的发展政策、地方法规及地方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了解企业开展汽车用品及清洗美容行业的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行业良性发展,反对恶性竞争;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提供汽车用品及清洗美容行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为其他清洗美容行业提供员工;

四、广泛开展汽车用品及清洗美容行业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汽车清洗美容行业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建立济南汽车清洗美容行业示范基地和培训中心,在全市积极推广汽车用品清洗美容行业认证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汽车用品及清洗美容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七、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与媒体的良好合作关系,编辑出版汽车用品清洗美容行业专业培训教程及影像资料,创办服务于会员内部刊物;

八、适时开展汽车用品市场准入制度,开展指定产品推广工作,在汽车清洗美容装饰领域开展规划引导工作,在从事汽车清洗美容装饰的企业中,开展星级评定工作,开展汽车清洗美容装饰从业人员专项能力鉴定工作。

第六条、完成市经委、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本协会注册登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济南汽车清洗美容行业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对提供给协会有关信息和服务者,根据产生的效益情况,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奖励。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 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六、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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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5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