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州区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中小学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使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市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民办普通高中、普通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初级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各校要选派工作负责、原则性强的同志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并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章 入学第四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按时按住所就近免试入学,并由学校教导处组织报到注册建学籍等工作。 第五条 初中新生凭“入学通知书”、“义务教育管理卡”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录取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故逾期15天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名注册后,由各校教导处安排编写“学生学籍花名册”。中学、城区小学一式二份,农村小学三份,花名册各栏按户口、住房等实际情况填写不得空栏(住址栏中最后标出所在乡、镇、街道编码,编码见附件一)。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每生均编一学籍号,分别使用六、三、三年(小学、初中、高中编号方法见附件四)。 第七条 小学、初中、高中的新生由班主任指导填写学籍材料,材料中的各项不能空栏,学生及家庭基本情况须按户口、住房等填写,不能写别字或错字。学生证(或素质报告手册)填写完后,各校检查并验印。 第八条 每年9月,中小学新生需准备近期同底1寸黑白免冠照片若干张,学籍材料中凡需贴照片的均要贴好以备验印,不得随意增减。初二、初三年级的学生须每学年在学籍表上贴一张近期照片并验印。 第三章 转学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1、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路途较远,不能就近入学的学生; 2、到我区来投资的外(客)商子女、转业军人子女等政策允许的。 第十条 学生在乡镇白塘街道内各小学之间转学的,须出示相关的佐证材料,待学校同意后填写转学联系卡,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盖章后,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并发给学生有关档案资料,到中心小学备案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然后到转入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凡未经中心小学备案的转学生不准参加毕业测试,不签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在我区各乡(镇)、街道、城区各小学,各初级中学之间转学的,须出示相关的佐证材料,待转出、转入学校按学区范围审查同意后填写转学联系卡并盖章,然后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批准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并发给学生有关档案资料(如学生登记表、学生学籍卡、学习成绩册、入学通知书等),再到区学籍室备案并签发转学证,最后到转入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凡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备案的转入学生不准参加毕业考试,不签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高中学生转学必须经市、区教育局批准,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学校才能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凡外地转入本区就读的高中学生,必须持本区“常住户口簿”(或相关证件)和转学证及本人档案,向户口、住所所在地学校申请,经转入学校审核学生材料合格后,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由市教育局批准并办理转学手续,编入相应年级。 我区高中学生转往外区县、外省市的,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持户口迁移证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学校开据转学联系卡,经转入学校同意盖章后,开出转学证,到区学籍室办理转出手续,再报市教育局批准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 第十三条 鉴于省政府出台了招收一定比例的“择校生”,允许优质高中收取一定限额的“择校费”的政策。防止有意逃避缴纳“择校费”的行为,无特殊原因,一般高中的学生不能转入重点高中,职业中学和民办高中的学生不能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四条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第四章 借读第十五条 城区中、小学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特殊情况申请借读的,须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需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到接纳借读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不作为学校正式学生,应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借读结束时,由借读学校教务处开出借读证明并将学习成绩、操行评定等档案材料,转回学籍注册学校学习,在原校毕业、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即无籍借读性质)。特殊情况申请有籍借读的须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并经分管局长同意。需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及相关档案资料,到接纳借读学校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应按规定向区教育局交纳跨学区借读费,该生应作为我区及学校的正式学生。 第十六条 区属中学、小学之间不得接受借读学生。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一个月以上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报区教育局教育科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实报区教育局教育科批准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不能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核实批准后,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需提供原就医医院康复证明,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学校同意后按其实际程度编入适当年级。 第六章 退学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学生一般不得退学。因病或其它原因完全丧失学习能力的学生,应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教育科批准,方可退学。学校发给写实性肄业证。 第二十条 高中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报区教育局批准,可以退学,学校发给写实性肄业证。 1、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 2、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 3、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劝阻无效者。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并上报区教育局备案: 1、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者; 2、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出任何证明。退学学生学籍由学校(留存)注销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七章 留级第二十二条 小学、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不得留级。允许部分其他年级学生留级,留级总比例控制在2%以内,一个学生在该学段最多只能留级一次。 第二十三条 城区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得留级,三、四、五年级按各年级学生数计算留级比例不得突破3%;乡镇及以下小学,按各年级学生数计算,一年级不得突破5%,二年级不得突破1%,三年级不得突破2%,四、五年级不得突破1%。严禁突破留级比例。 第八章 毕业第二十四条 高中会考成绩作为学生本学段的毕业成绩和颁发毕业证书的依据,只有高中所有会考科目成绩合格,体育成绩达到教育部颁发的高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才能准予毕业,并获得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没有全部合格,或体育成绩不达标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补考成绩合格后,再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初中、小学学生修业期满,各科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分别获得初中、小学毕业证书。 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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