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首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释义 | (200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认为不适宜在学校学习,且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每学期课程考核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课和毕业论文(设计)等采用五级计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百分制与五级分计制的折算标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课程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考试方式与平时成绩的评定方法应按照各专业制定的标准执行,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课程,其成绩评定按《吉首大学实践教学考核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考试资格审查后方能参加课程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相应课程考试: 1.凡未办理免修手续缺课超过课程授课学时三分之一者; 2.凡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达课程作业量或实验报告量的三分之一者; 3.凡未参加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者。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或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公共体育教学部同意,教务处批准,视其情况可适当降低要求,但须上体育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劳动教育课和学生军训、军事理论课、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等课程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纳入德、智、体综合评分。 第四章 课程免修、缓考、补考第十四条 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或已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且有关先修课成绩良好,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大学英语、公共计算机、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理论与训练、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等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十五条 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由学院负责填写“学生申请免修汇总表”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按有关规定,组织免修课程的考试。考试通过者,可获准免修,并按实际分数记入成绩册。考试未通过,不能免修。 通过免修的学生,由教务处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发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须持学校医院的有关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缓考: 1.因病住院,缺课超过授课时间的三分之一者; 2.突发伤病,经学校医院证明不能参加考试者; 3.其他特殊原因,教务处确认不能参加考试者。 第十七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分为学期正常补考、毕业补考和毕业后补考。 正常补考是针对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组织的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第二周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参加正常补考: 1.期末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2.经批准缓考者; 3.因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或未参加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没有通过期末考试资格审查,后补齐作业(包括实验报告)或完成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经教务处复审已具备考试资格者; 4.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参加期末考试者。 毕业补考是对补考仍不及格或不准正常补考的学生安排的考试,一般安排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第十周进行。 毕业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核准后,毕业后一年内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课程补考后,课程成绩合格者,其成绩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记入成绩册。经批准缓考而参加补考的课程,其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册。 第十九条 补考不允许缓考。特殊原因(因病、因伤),需经教务处批准。应补考的学生,未参加补考,其成绩记为“零”分。 第五章 升级与留(降)级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且不及格科目未达到留(降)级标准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经过补考后,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给予书面警示;累计有五门课或四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处理。 未达到留(降)级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合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暂跟班试读,参加课程考试,第一学年结束时,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二十二条 符合留、降级条件或申请留(降)级的学生,由所在学院上报学生基本情况,经教务处审查批准,于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只能留、降级一次)。留、降级手续于每学期初办理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办理留级手续,第二学期初办理降级手续)。留、降级的学生应按降至年级的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 第二十四条 留、降级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所讲内容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3.大学体育、任选课考核不合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校被录取专业就读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读一、二年级学生,可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5.应予退学的; 6.一般专业转入艺术、体育类等特殊专业或特殊专业转入一般专业;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专业、转学不得改变其原有层次和类别。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1.根据转专业要求,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吉首大学学生转系(专业)审批表》; 2.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和签署意见; 3.接收学院组织对转入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和考核,合格者予以批准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4.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学生转专业应在开学前两周申请和办理,学期中间不予受理。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八条 转学的办理办法: 学生省内转学,须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湖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书面回复认可意见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1.本校学生要求转学的,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处长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再由学校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发[2005]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2.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发[2005]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3.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开学前两周或开学后一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受学院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档次低于转入专业或原专业未修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四年制本科为6年,五年制本科为7年(专科不得超过4年)。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3.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必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经校医院和所在学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或开学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院长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4.休学学生复学后应降级编入原相应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学与试读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学制两年(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停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后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六门及以上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退学的学生,如平时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或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后,经努力取得学校及以上奖励,可申请试读一次。 1.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协议”。 2.试读生必须留(降)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3.试读期间课程学习成绩全部合格,可继续学习;否则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4.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退学。 第三十八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请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 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年,发给学习证明。 3.退学的学生,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出具任何证明。 4.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吉首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其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的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方面,其重点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经毕业审核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而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允许在离校后一年内返校随有关年级补考毕业时不及格课程,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返校补考或补考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再办理换证手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时,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证实际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优秀学生,须在二年二期提出申请并附在校各学期所学课程成绩以及最后一学年拟定课程计划,经学院初审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经考核达到毕业规定,报学校批准后,准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五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吉首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规定的本科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年、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注册,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经校务会审定通过,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吉首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吉首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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