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
释义 | 中国人民银行令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03〕 第 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经2003年12月15日第2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正文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央行有关负责人答问问:为什么要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是1955年制定并公布实行的。几十年来,它对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的制定仅限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发展状况,已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当前社会发展和货币发行业务的需要。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在广泛征求金融系统发行出纳人员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将《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修订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问:为什么要修改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直接涉及国家和每个公众的切身利益。为使兑换标准更加科学严谨,统一标准、规范管理、便于操作,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保护国家财产安全,此次将“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的具备规定特征的残缺人民币全额兑换,及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的具备规定特征的半额兑换标准”修改为“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具备规定特征的全额兑换,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具备规定特征的半额兑换”。 问:为什么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只能兑换半额?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兑换半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有效杜绝犯罪分子有意裁剪、拼凑人民币,以多兑换人民币的情况发生。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之机,侵占国家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个别犯罪分子将4张同面额的人民币从四个方位呈正十字形裁下四分之一,多拼凑成一张同面额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然后到银行兑换,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为维护国家利益,确保国家财产安全,特规定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只能兑换半额。 问:为什么对因特殊原因形成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标准不再单独规定? 因遭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在实际兑换业务中发生很少。如有发生,作为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特殊处理。因此,不再单独对因特殊原因形成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标准做出规定。 问:为什么要规范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程序?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程序没有具体规定,致使全国各地做法不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纠纷时有发生,影响了此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为规范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程序。对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及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的各自职责予以明确,确保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序进行。 问:为什么要变更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再直接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因此,在《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将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变为“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问:中国人民银行在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机关。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在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时,可凭金融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申请鉴定,该鉴定为最终鉴定。 1955年版兑换办法及相关文件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五五年五月八日公布)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货币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 1.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第三条 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 1.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为了做好残缺人民币的兑换工作,防止在兑换过程中发生多兑或少兑等业务差错,以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特作如下规定: 1.对缺去之部分没有另行拼凑多换可能的票券,可从宽掌握兑换:缺少四分之一的兑换全额;缺少八分之五的可兑换半额;呈正十字形缺去四分之一者按半额兑换。 2.对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部分变色等,能辨别真假者,亦可按上述标准给予兑换。 3.对于因遭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而损失严重,剩余面积较少或因染污变色严重的票券,可由持票人所在地政府或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经审查来源正当,能分清票面种类,能计算出票券的张数,金额,可予以照顾兑换(例如由于火灾等原因只剩余一小块经组织证明情况属实可予兑换全额)。对大宗的火烧、虫蛀、鼠咬、霉烂券除需有兑换人所在单位证明外银行还必须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经兑付行领导在证明上签字盖章,方可兑付。对此项损伤券,为了在销毁时便于检查,应将原证明附上。 4.对企业误收的图案文字不相连接的拼凑票,可根据其中最大的一块按规定标准兑换,如两半张贴在一起,纸幅基本不短少者,可兑换全额。 5.凡在流通过程中磨擦受到损伤的硬币,只要能辨别正面的国徽或背面的数字,即可兑换全额。 凡经穿孔、裂口、破缺、压薄、变形以及正面的国徽,背面的数字模糊不清之硬币,如确非持币人损毁者,亦可按全额兑回。 6.兑付额不足一分者不予兑换,五分券按半额兑换者,兑给二分。 7.不予兑换的票券,如持票人不同意打洞,可不打洞;不予兑换的票券和硬币,均可退回原主。 8.对确系故意损毁人民币者,应将票币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9.兑换的残券,应当着兑换人在票面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 旧人民币、地方币收兑比价表(据〔72〕财货字第49号) 地方货币名称 比价
陕甘宁边区银行钞 1.00元 4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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