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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林省水利厅
释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起草水利工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水利工作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省江河湖库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按规定拟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的建议和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国家和省水利资金、省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省管江河、区域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吉林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省管江河湖库和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全省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全省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省江河湖库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省内跨市(州)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指导监督水利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省水利投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对国家和省投资及参与投资的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对水利建设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全省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牧区水利规划;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省内跨市(州)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省水利行业、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负责全省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水利行业质量监督;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三)指导全省渔业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负责水产品的认证和监督管理;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指导渔业执法、监察和渔政队伍建设工作;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代表国家处理渔业涉外事务,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协调重大渔事纠纷。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策调研、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水行政和渔业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水行政和渔业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水行政和渔业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规划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组织实施;审核全省水利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负责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和管理;负责国际河流防护工程项目管理;承担水利资金、省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省级水利部门预算和财务管理;承担协调水利价格工作;监督水利规费收缴并负责使用管理;负责厅机关财务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四)水政水资源处。

拟订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水利(渔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负责指导水政、渔政、水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和依法仲裁市(州)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普法教育;负责水资源管理、配置和保护;组织指导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制度;组织指导跨地区的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计划取水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管理;指导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组织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五)建设与管理处。

指导全省水利(渔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监督省级重点工程及江河堤防、城市防洪、水库、水力发电工程等防洪工程(不含应急度汛、地方水电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水库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水库、湖库有关建设与管理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省水利建设市场;负责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运行管理的执法监督。

(六)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

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全省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科学技术处。

拟订全省水利水产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重大水利、水产科研和推广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办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指导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

(八)吉林省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渔政局)。

拟订全省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和病害防控工作;负责渔业执法、监察和渔政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指导水产技术推广和水产品加工流通;承办重大涉外渔事纠纷处理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渔事纠纷;承担水产综合统计,发布水产信息。承担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以及代表国家处理渔业涉外事务的职能。

(九)审计与稽察处。

组织实施水利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负责全省水利投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监督水利建设和经济活动违纪违规问题的整改;组织实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制度;负责对国家和省投资及参与投资的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处罚。

(十)安全监督管理处。

指导全省水利(渔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负责调查处理并协调解决重大水利安全事故;履行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

(十一)节水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用水定额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年度用水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指导节水器具的推广,监督节水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承担吉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长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7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1名(副厅长级);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沙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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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1:2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