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于2001年成立,是吉林省电力企业以及与电力行业相关的单位自愿参加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协会接受东北电监局吉林省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和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联系方式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通化路1100号 邮 编:130022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和规范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名称、地址 中文名称: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ELECTRIC POWER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JILIN PROVINCE,缩写为EPIAJL。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通化路1100号。 第三条 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吉林省电力企业以及与电力行业相关的单位自愿参加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会员间不受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影响,一律平等。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服务政府、社会和行业。在电力行业中倡导节能、环保、安全、和谐发展、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推动诚信体系、标准化体系建设,发挥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业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诉求,促进全省电力工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东北电监局吉林省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和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在业务上的指导,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电力行业和相关企业管理中的共性问题,结合实际向吉林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政府委托,开展电力行业有关数据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工作,发布行业信息。 (三)受电力企业委托,对电力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等进行调研和论证。 (四)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参与电力行业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荐。 (五)根据政府部门授权,开展或参与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六)宣传贯彻行业标准。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七)组织收集、整理有关吉林省电力行业的资料文献,负责期刊及有关资料、书籍的编辑出版工作。参与或举办电力行业的展销会、展览会等。 (八)开展企业管理咨询培训工作,为电力企事业单位和企业自备电厂提供管理、技术、经济、企业诊断等方面咨询培训服务,为大电力用户提供需求侧管理方面的咨询培训服务。 (九)加强与国内外电力行业、社会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管理与技术交流活动。 (十)推广和交流电力企业管理经验,传递和发布国内外有关电力企业现代化管理信息、成果。 (十一)受政府部门委托,协助开展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并网安全性评价及信息安全等级评定工作。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中电联、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实施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为吉林省境内的电力企业以及与电力行业相关的单位。 第九条 凡是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会员部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初审合格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即为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获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通过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协会活动,为协会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协会发展,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向协会提供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信息、管理经验、调研成果等有关资料。 (五)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退会,并在下次理事会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协会的理事,随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而作相应的及时调整;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荐名誉理事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提请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重大变更或终止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和处理各项议案;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聘请顾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提前召开或推迟召开,也可以采取信函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热爱协会工作,有事业心和创新精神; (六)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在职人员担任,退休后任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再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经理事长同意,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经理事长同意,决定常设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由理事会提出,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大会闭会期间的调整,由理事会提出调整方案,理事会表决,并通知所有会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派驻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比照派出单位同级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须作修改说明),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部门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使命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活动终止前,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下,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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