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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林省策划协会
释义

社政字第[201003]号

吉林省策划协会是一个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由省内外从事策划咨询的企业、学术研究机构、认证与教育机构以及众多策划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

协会宗旨:团结策划咨询领域和各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与专业人员,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提高策划咨询水平,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与政府间的交流,推动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实施,促进策划咨询事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的基本任务:宣传国家政策法规,提出行业发展层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实施行业的自律公约,维护国家、行业、用户的权益,发现并纠正不正当的竞争和侵权行为,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开展行业信息搜集与分析工作,向会员及政府部门提供有关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等方面的信息咨询和服务。加强策划学术交流和专业技能培训,积极参与国内外策划组织的活动和事务,推进行业间交流与合作。

吉林省策划协会章程

2010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吉林省策划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由我省工商管理学、市场营销学、行为组织学、经济学、法学、计算机信息技术、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社会学界等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具有跨学科、跨行业的特点,是在吉林省区域开展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团结我省工商管理学、市场营销学、行为组织学、经济学、法学、计算机信息技术、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社会学界等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为促进策划领域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宣传和普及策划类科学的培训与教育,促进策划类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从而提高企业、事业以及全民的科学知识。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新民大街1296号银贸大厦1202室。邮编:13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省内外及国际策划类应用技术交流,举办技术交流会议。

二、组织技术课题的研究工作。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宣传和普及策划类科学的培训与教育。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四、编辑、研究、出版有关策划类技术书刊、报刊以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五、开展对会员继续培训与教育工作,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六、围绕策划类领域科技项目,举办各种有关策划类教育培训班、讲习班,培训专职和兼职策划工作者。

七、接受委托,承担策划类项目的论证评估、科技成果、策划类仪器及其他策划类产品的鉴定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八、配合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策划类研究的课题、发挥策划类与规划实施的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策划类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举办其他有关策划类工作者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会员、资深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志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2.高等院校毕业,具备中级以上策划类或教育及相关专业学科的专业技术职称者;

3.从事策划类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4.其他科学技术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跨学科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高级讲师、专家、教授、研究员职称,具有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热心支持协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三)单位会员

凡热心支持策划类事业的学术、科研、教育或其他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均可志愿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由本会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和入会程序,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本会备案,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资深会员由本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聘任。

(三)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条 各类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

4.优先在本协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5.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可终身享有会员资格,并可免费获取本协会年度活动计划表,学术期刊和所在专委会论文汇编。

(三)单位会员

1.派代表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活动;

2.可得到本协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和和国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资深会员

除履行会员的义务外,参加本会组织的对策划类教育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活动。

(三)单位会员与会员义务相同(略)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我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审批新建专委会和申批申办期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 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谈名誉理事(长),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协会工作有贡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名誉理事(长),任期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策划类专业发展的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使用“吉林省策划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协会专业委员会协商推荐委员组成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或委员会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2010年1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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