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林大学医学七年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释义 | 校教字〔2006〕44号 第一条 为保证医学七年制人才培养质量,在执行吉林大学教学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的特殊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是我国本科教育的一种特殊办学形式,采取本硕连读,属长学制精英教育,其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达到硕士专业学位水平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其培养原则为“七年一贯,本硕融通,加强基础,注重素质,整体优化,面向临床”。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建立科学合理的七年制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制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是培养七年制高素质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对七年制2004级及其以上年级仍实行学年学分制制度。其基本要求为,根据各门课程规定学分,将学生百分换算成学分,每学年进行累计学生所得学分。要求学生每学年获得计划规定总学分的百分之七十,方可升级。单科成绩60分为及格分数,可获得相应学分,不及格时,必须补考,补考及格按60分计,补考不及格不得学分。缺考学生不再安排补考。 第四条 从七年制2005级开始,实行学分制,具体要求参照吉林大学2005年新版人才培养方案及有关学分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七年制各年级实行七、五年制互通,竞争淘汰制度。即对成绩优异的五年制学生经德智体全面考核,可升入七年制学习;对于达到淘汰标准的七年制学生分流到五年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淘汰分流: (一)因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二)本人自愿转入五年制者; (三)第七学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未达425分者; (四)2004级及其以上年级学年学分未达课程总学分百分之七十者; (五)2005级及其以后年级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六)2005级及其以后年级累计有三门必修课程经重修仍不及格者。 第六条 由七年制转入的五年制的学生,可随同五年制同年级学习,执行五年制培养方案,已学课程所取得及格的成绩有效。 从七年制口腔医学专业淘汰分流的学生,不能再继续跟随七年制口腔医学专业学习,按五年制口腔医学管理。第七学期以前随原七年制口腔医学专业学习,从第八学期开始由口腔医学院单独编班,执行五年制口腔医学培养方案,并按五年制口腔医学专业毕业。 第七条 五年制升入七年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吉林大学教务处2006年5月11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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