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残疾辅助器具 |
释义 |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如瘫痪后购买的轮椅、截肢后购买的假肢、失明后安装的义眼、听力减弱购买的助听器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北京工伤辅助器具纳入制氧机,因工患尘肺病可配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将制氧机纳入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范围。今后工伤职工配置制氧机,将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支付3300元的定额费用,使用年限为5年。 因为制氧机能够改善尘肺以及其他因工伤原因导致肺功能受到损害、呼吸困难需要长期吸氧的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因此有关部门决定将3升制氧机(进口分子筛)纳入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范围。 工伤职工配置制氧机的费用限额为3300元/台;使用年限为5年。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或更换制氧机的费用,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制氧机配置机构直接结算。工伤职工配置的制氧机超过使用年限的,本人可以提出更换。 在配置或者更换制氧机时,提出配置规定型号以外的制氧机的,经办机构按照规定限额与制氧机配置机构进行结算。超出部分的费用及保修,由制氧机配置机构与工伤职工签订费用支付及保修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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