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林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实施条例 |
释义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及省级教学成果的推荐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励校级教学成果,其目的在于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研究,不断地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从而进一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定,每四年一次。教学成果分学校、省级和国家级三个级别,自下而上评选,逐级评定。 第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学校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对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习、实验、基地建设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等方面研究,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教育,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明显效果的成果。 第六条 申请教学成果奖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教学成果的内涵; (二)经过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三)产生一定影响; (四)一般应是立项并通过鉴定的教学研究课题的成果。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成果,通过申报和评审,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申请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合作者不得超过5人。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合作者: (一)品行端正并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为人师表; (二)直接承担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的申请,由成果持有人(或集体)提出申请,填写《教学成果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总结、论文(限公开发表的)和其他佐证材料,经学院(中心)推荐,报学校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校级教学成果的评审,申请者需要在评审会上汇报并答辩。评委会根据成果的基本内容、理论水平、实践效果、推广价值等情况评审,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校级一、二、三等奖。省级教学成果的申报在校级一等奖成果中推荐。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成果产生后,由学校限期公示,任何部门或个人若有异议,可于公布之日起15天之内向学校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的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成果鉴定,其中一等奖以上项目需录制录像带。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的成果,需要通过国内专家的鉴定。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两方面。奖金由学校颁发,同时下发文件广泛宣传获奖成果。学校对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实行配套的物质奖励,配套奖励不低于1∶1。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 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其奖金不可兼得。 第十六条 获奖成果记入完成人个人档案,作为评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吉林大学 二OO一年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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