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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林大学辅修专业、第二学科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释义

校教字〔2005〕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科生主辅修专业制度,加强对辅修专业和第二学科专业的管理,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修专业是指学生修读的,本校经国家批准正式设立的、在招生录取和入学时确定的的本科专业。

辅修专业是指学校自行设立的,供学有余力学生自愿修读的准专业或第二学科专业。

主辅修专业制度,是指学校允许学生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个人志趣和学校规定的条件,自愿选读一个辅修专业或跨学科的第二学科专业,毕业时可获得主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或第二学科专业证书。对于达到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第二学科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条  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的设立应以现有学科专业为依托,具备必要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符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第四条  学校所设立的本科专业均可以作为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使用的名称应当规范。

第五条  设立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由学院向教务处申请并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专业名称、设立本专业的必要性、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生源预测、招生数量、经费核算等。

第二章  教学安排

第六条  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由学院制定,修业年限为2至3年。

第七条  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计划中所开设的课程必须能够比较系统地反映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单门课程学分执行主修专业课程学分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八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由必修课组成,规定总学分为25至30学分。第二学科专业的教学计划由必修课和毕业论文(设计)组成,规定总学分为45至50学分,其中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应占5学分以上。

第九条  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教学计划在专业审批时确定,此后如有调整,须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条  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教学任务由教务处校区教务办公室下达,开办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的学院应在每学期开课前根据教学计划提出开课计划,报教务处校区教务办公室。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的开班方式由开办学院根据学生人数确定,可单独排课或插班听课。课程单独开班的,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进行。

第三章  课程修读和成绩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可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第三学期起修读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的相关课程。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辅修资格,已修完的课程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记载成绩:

(一)修读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期间,主修专业出现l门以上(含1门)的必修课、限选课经重修(或补考)仍不及格的。

(二)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出现l门以上(含1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三)修读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期间,主修专业第二学年累计所获学分低于50 学分,第三学年累计所获学分低于80学分的。

(四)主修专业毕业时,未完成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学习的。

(五)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的。

第十四条  在主修专业已修读过不低于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要求的课程,经开课学院教学负责人批准,所获学分可以替代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的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考试周进行,考试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考试未通过者可以重修(或补考)一次。

第十六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应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它必修环节。累计缺课达二分之一或未完成该课程要求的其它必修环节达三分之一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所在学院(以下简称主修学院)须将学生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通知开设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学专业)的学院(以下简称辅修学院)。辅修学院在取消学生辅修资格时须形成书面材料,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通知主修学院。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学习结束,由辅修学院为学生填写《吉林大学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送教务处审核,并加盖教务处公章。一份留辅修学院存档,一份存入学校档案馆,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每年5月底,辅修学院将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毕业生毕业情况和第二学科专业学位授予情况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核,打印毕业证书和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报名、录取与收费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招生录取工作由开办学院负责。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每年招生一次。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修读一个其他学院的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

(一)主修专业二、三年级学生;

(二)主修专业已开设的必修课全部合格。

第二十二条  每年6月初,开设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的学院应制定招生简章(以下简称简章),简章报教务处审批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在假期前向全校学生公布招生简章,开学第二周内完成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报名手续如下∶

(一)学生到校园网的“教育在线”下载《吉林大学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申请表》;

(二)学生到主修学院,由教学秘书出具已修的必修课成绩单(加盖成绩单专用章),填写《吉林大学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申请表》,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并加盖学院公章;

(三)学生持学生证或学生卡、主修学院审批通过的申请表到辅修学院报名,由辅修学院对学生资格进行审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四)辅修学院将审批通过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五)学生报名时须交纳报名费10元,并提供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

(六)报名截止后,辅修学院将《吉林大学辅修专业申请表》自存一份,送教务处和主修学院各一份备案。

第二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须交纳学费。学费收取标准参照辅修学院该专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费标准,学费按学分收取,暂定每学分收取人民币最低30元,最高60元。每学期开课前按本学期所开课程的总学分一次性收取相应学费,取消辅修资格的学生学费概不退款。

学生毕业时由学校收取辅修专业或第二学科专业毕业证书及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证书工本费,毕业证书每本证书交工本费15元,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证书每本证书交工本费20元。所收学费使用和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毕业条件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不作为学历证书)。

(一)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

(二)修完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获得第二学科专业毕业证书,符合第二学科学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吉林大学第二学科学士学位,本学位由吉林大学按学科门类下设的一级学科(本科专业的二级类)颁发,不等同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颁发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位授予条件如下:

(一) 主修专业毕业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 学生在学校规定设置的第二学科专业学习,修完第二学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全部合格;

(三) 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完成第二学科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位授予程序如下:

(一) 由辅修学院向参加第二学科专业学习的学生发放《吉林大学第二学科学士学位申请表》,学生填写之后,由主修学院对学生主修的毕业及学位资格进行审核,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学院公章,交辅修学院;

(二) 辅修学院按第二学科学位授予条件对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后,由学院提交学科学位分委员会审批报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将符合第二学科学位授予条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三) 学校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向学生颁发吉林大学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第二学科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在每年的6月末。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第二学科学士学位专业设置一般应与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相符;如为新设置专业,由学校选择最相近学科授予学位。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按辅修专业和第二学科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原《吉林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和《吉林大学关于开展第二学科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吉林大学教务处于2005年10月2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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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4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