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
释义 |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在思想道德、理论知识、文化底蕴、身心健康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奋斗的献身精神;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做文明公民;发扬求实创新、励志图强的校风,认真学习,努力成为具有高素质的创新人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普通本科学生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在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性要求。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吉林大学按国家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请假并开具原学校、街道或乡镇证明,假期不得超过两周。两周之内可携带请假证明来校报到,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对已注册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吉林大学学籍。对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学习期间如查实有入学资格问题,随时取消其学籍,对徇私舞弊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入学经体检复查合格方可注册,若患有疾病无法坚持学习者(详见其它有关规定),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达到入学标准的,应由学校批准回家治疗,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前一天,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第八条 本科教学管理模式设计为学分制,暂实行弹性学分制和学年学分制两种管理办法。采用弹性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实行选课制并按照学分计算学习量,不超过规定学制两年,达到规定学分即可毕业;采用学年学分制的学生修读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可自由选修其它课程,按规定学习进度和学分数量计算其学习量,不超过规定学制两年,达到规定学分即可毕业。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评定成绩取得相应学分,成绩的评定应综合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将考核成绩和相应学分填入《吉林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大卡)和《吉林大学学生成绩表》(小卡)各一份,大卡存入学校档案室,小卡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经学院同意,学生可以跨学院、学校、国家修读课程,所取得的成绩经教务处认定后,按照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单。 第十一条 对于学生参加考核其成绩不合格者: (一)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必修课、限选课(不含任意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须按有关规定重修该门课程;在校学习期间内重修次数不限。 (二) 教学计划规定的任意选修课考试不合格,可重修或另行选修。 第十二条 凡按学校规定不允许参加考试或在课程考核中违纪、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一律以“零分”记载,重修该课程。符合上述两条而重修课程者,需缴纳一定数额的重修费。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需提供合理的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缓考,缓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须事先经过批准。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量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但未达二分之一者,由学院决定是否准予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在辅修专业、选修或免修课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按照《吉林大学学分制方案总则》及《吉林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吉林大学学选修、免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升级、跳级与留、降级第十六条 实行弹性学分制的学生,按规定学制年限提前达到毕业的学分要求,可以提前毕业;在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两年内,达不到毕业的学分要求,可通过选修、重修等方式继续学习。 第十七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使用升级、提前升级与留、降级的管理办法,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足够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升入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一次性考核。理、工、医科学生平均绩点达3.0及其以上;其它学生平均绩点达3.5及其以上者,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十九条 学生累计达到五门非任选课不及格而未取得学分(不含已经重修通过的课程,累计五门课程不及格不能跟班重修),经学校批准,应予留、降下一年级。 第二十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暂跟班修读,第一学年结束时,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无法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在原年级原专业就读,填写《吉林大学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分别交教务处、学生处备案,暂不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习年限未超过学制年限两年者,在毕业前如有不及格的课程,可选择在校重修或结业离校。 第二十二条 留、降级手续于学期初办理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办理留级手续,第二学期初办理降级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降级前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已取得的成绩、学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四条 留、降级的学生,如同步学完原年级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批准,其学籍可以恢复至原年级原专业。 第二十五条 医学七年制学生在第六学期末,未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转为五年制学习并随其毕业。 第二十六条 留、降级的学生应按降至年级的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学生,所收费用学校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跳级或留、降级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出具《吉林大学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于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审批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学生须持所在学院开具的《吉林大学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二十八条 课程门数的核定: (一)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并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所讲内容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 任选课考核不合格,不计入不合格课程门数。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九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无充分理由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 (一) 确有某些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者; (二) 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统一进行专业调整者; (四) 符合学校规定且具备新专业学习条件的成绩优异者; (五) 根据学校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而选拔出来的特优生。 第三十条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军事学十二大本科专业门类之间转专业者,可以编入下一年入学的班级学习;其它转专业者可编入同年入学的班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 国家“基地”专业的学生,但按“基地”滚动培养规定调整者除外; (二) 委托培养、委托代培,定向培养、保送生、特招生,专科升入本科学生; (三) 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四) 学生入学满一学年的学生; (五) 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其它纪律处分的学生; (六) 转入专业规定的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审批表》, 经教务处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学生持《吉林大学学籍变动通知单》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疾病、家庭状况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转到其它学校可继续完成学业者,可以提出申请,转出我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出我校: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 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 委托培养、委托代培、定向培养、由专科转入本科专业就读的学生; (四) 应作退学处理者。 第三十五条 我校学生转出程序及办法如下: (一)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本科学生转学审批表》,由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由教学秘书连同学生申请一并送交教务处。 (二) 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向拟转入接收学校联系。 (三) 经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请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四) 上述部门批准后,学生持所在学院开具的《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全国重点大学的本科学生有资格申请转入我校,如无特殊情况,学校一般不予接收。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七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一) 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五周以上者; (二) 因特殊原因或困难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须填写《吉林大学学生休学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学生持所在学院开具的《吉林大学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在校的各种补贴停发,其户籍、学籍档案保留在学校。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明,由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三) 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 退 学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违反学校违纪处分条例,达到勒令退学处分的,应作退学处理。因下列情况之一而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一) 学年学分制学生累计有六门及以上非任选课不合格未取得学分者; (二) 弹性学分制学生第一学年所取得的学分少于22学分者;第二学年累计学分少于50学分者;第三学年累计学分少于80学分者;第四个学年累计学分少于115学分者。 (三)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年限两年者; (四) 经学校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五) 符合休学规定,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六) 休学期满而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七)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 因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等原因自动申请退学者; (九) 拒绝缴纳学费者。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试 读第四十八条 符合第四十四条(一)、(二)规定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试读期为一年。试读生不享受正式学生待遇。 第四十九条 试读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全额缴纳培养费。 第五十条 试读学生在一学年内重修拖欠课程并完成学分,可恢复其学籍。 第五十一条 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试读资格: (一) 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未取得足够在校继续学习的学分; (二) 应修课程继续出现考核不及格情况; (三) 违反学校纪律和规定。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等方面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三条 具有吉林大学学籍的学生,品德优良并经体检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年学分制学生在校年限超过规定学制两年仍有课程不及格,按结业离校,不换发毕业证书。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五门以内课程不及格,可在校重修,考核合格后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亦可申请结业离校,在半年以上两年以内回校参加考试,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弹性学分制学生在校年限超过规定学制年限两年,未达到毕业规定的学分,按结业离校,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年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年限满一年但未修完全部课程,已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受到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九章 学 位第五十九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大学外语考试未通过四级者; (二) 在校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 退学试读后恢复学籍者。 第六十一条 凡在毕业离校时未获学士学位者(按规定修业年限毕业),在半年以上两年以内达到我校授予学位要求,可补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第十章 其 它第六十二条 以上条款如无特殊说明,对弹性学分制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实施相同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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