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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货币交易规则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1号)、《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以下简称“货币掉期交易”)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

第三条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领导下为会员提供货币掉期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组织货币掉期交易。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会员指具备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市场会员资格,经交易中心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开展货币掉期交易完成备案的境内机构。

第五条 会员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经交易中心培训并获由交易中心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交易员才可在交易系统进行货币掉期交易。

第六条 交易员应该遵守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交易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所在会员的责任。

第七条 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货币掉期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签署《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系统

第八条 货币掉期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 9:30—17:30,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交易时间可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由交易中心报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

第九条 如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交易中心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上述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及时通知会员。

因上述异常情况及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报价与交易

第十条 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货币掉期的报价和交易。

第十一条 货币掉期交易采用双边询价交易模式。

第十二条 货币掉期交易的货币对为人民币兑美元、港币、日元、欧元和英镑。

第十三条 货币掉期交易的本金交换形式包括:(1)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的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2)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货币掉期交易的利息交换指交易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交易双方可以按照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按照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五条 货币掉期交易中人民币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具有基准性质的货币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外币参考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

第十六条 货币掉期交易币种、本金金额、交易期限、汇率、参考利率的类型和期限、本金交换形式、利息交换形式、付息周期和清算安排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约定不应与本规则相关规定及交易中心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相冲突。

第十七条 交易系统中的货币掉期交易成交单(以下简称“成交单”)是交易双方关于该笔货币掉期交易已成交的证明,成交单经双方在交易系统中确认后生效。

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就主协议尚未明确的违约事件、终止事件及其处理办法等签订补充协议。交易双方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如与主协议的法律适用条款或争议解决条款等规定相违背,以主协议条款为准。

成交单、补充协议(如有)和主协议共同构成货币掉期交易完整的书面形式交易合同。

第五章 清算

第十八条 货币掉期交易由交易双方按约定方式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付息周期为周、月、季、半年、一年或者其他期限。

交易双方在付息日向对方支付利息。利率定价日、起息日和付息日遵循外汇市场惯例。

交易双方对上述要素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章 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

第二十条 若交易系统会员端因设备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后,可由交易中心进行应急交易。

第二十一条 应急交易的具体做法是:

如会员无法登录交易系统,交易双方经协商达成交易后,填写应急交易申请单并加盖交易部门有效印章和/或由首席交易员签字,传真至交易中心指定的传真号码,并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交易中心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交易中心收到双方传真、核对无误后,代理会员录入成交记录,并将成交单传真至会员指定的传真号码。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货币掉期交易,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撤销该交易的,双方应在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上签字说明撤销原因,加盖交易部门的有效印章和/或由首席交易员签字,传真至交易中心指定的传真号码,并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交易中心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交易中心收到双方传真、核对无误后,在交易系统中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三条 会员必须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按规定流程提交应急交易或撤销交易申请。交易中心具有在合理理由下受理或者拒绝申请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是交易中心根据会员的授权代理进行的临时性操作行为,会员对交易中心代理操作达成的交易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货币掉期交易的日常统计和相关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交易终端向会员发布货币掉期交易市场行情等信息,会员不得将来自于交易中心的市场行情等信息用于相关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 货币掉期交易发生争议,交易双方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双方应将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按要求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于收到最终结果当日发布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而恶意串通、故意违约,或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外汇市场秩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况)的会员,交易中心将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交易中心将上报主管部门,给予暂停交易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货币掉期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其中一方或双方的要求,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必要的相关交易的原始记录。争议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告知交易中心。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按照有偿服务原则向会员收取相关费用。交易中心的收费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和修改本规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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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0:3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