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惠州市统计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惠州市统计学会成立于1985年5月,是全市性研究统计科学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其业务主管部门是惠州市统计局。学会现有个人会员243人。二十六年来,惠州市统计学会遵守国家法律,坚持按章程办会,组织机构健全,队伍不断壮大。学会作为统计学术讨论交流活动的桥梁和纽带,为服务统计工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坚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断地为统计事业发展探讨理论和总结推广实践经验,为惠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2007年,惠州市统计学会被评为2005-2006年度惠州市社会科学类先进社团。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惠州市统计学会。STATISTICAL SOCIETY OF HUIZHOU CITY(SSHZ) 第二条 本会性质:惠州市统计学会是全市研究统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各县(市、区)统计分会(会员小组)和具备个人会员条件的人员自愿组成,并加入广东省统计学会作为集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实践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会员研究统计理论和统计方法制度与技术,交流统计工作经验,提高我市统计科学水平,促进惠州统计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惠州市统计局和惠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惠州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具体任务是: (一) 组织和推动会员积极参加统计学术活动,加强统计教学、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联系; (二) 总结、交流、介绍惠州市统计科学研究成果、统计工作经验及统计理论研究动态; (三)举办各种统计学术座谈会、报告会、讲座和统计科学讨论会,组织编写、编辑统计学习资料、通讯,与业务主管单位合作出版统计刊物;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统计专业教育,积极开展各类统计干部培训工作及统计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统计科学知识,增进会员和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的了解和关心;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探讨和评价现行的统计制度、方法和重大统计调查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根据有关方面的要求,独立组织或参与对社会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和预测; (六)参加市际、省际间的统计学术交流活动; (七)对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凡承认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和按期交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1、对统计理论有一定研究或对统计工作有一定经验,已取得统计或相关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的人员;2、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统计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统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统计人员;3、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机关、企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 (二)单位会员:经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各县(市、区)统计分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批准,办理入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自愿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学习培训和科研成果评选等学术活动; (三)可优先或以优惠价格得到本会编印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有权要求本会帮助解决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提交统计科研成果,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介绍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人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退会的个人会员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学术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有关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六)筹备召开统计科学讨论会、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根据本会章程和理事会的各项决定,在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职责: (一)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业务主管部门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为他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方面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2年11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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