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释义 |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有关政策和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方面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 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三) 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益,协调民族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真饮食、食品、副食的生产、营销进行监督管理。 (四) 组织协调对全市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调研,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措施;组织、指导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的研究。 (五) 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宗教印刷品和宗教用品等方面进行管理。 (六) 指导宗教团体做好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加强同民族宗教界人士的联系,推动和指导他们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七) 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参与、指导少数民族扶贫开发,推动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八) 指导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 (九) 指导宗教团体按照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往来,宣传我国的宗教政策,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十) 指导县(区)的民族、宗教工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一) 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以及民族宗教方面的行政执法和文物保护等工作。 (十二)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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