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蔡立东 |
释义 | 蔡立东,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副院长,兼任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基本理论、法律经济学等,一贯倡导个人主义方法论,代表性成果有:《公司自治论》等。 中文名:蔡立东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吉林长春 出生日期:1969年3月 职业:教授、律师 毕业院校:吉林大学法学院 代表作品:《公司自治论》等 人物简介蔡立东,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 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基本理论、合同法、公司法、法律经济学。 曾先后到The City University of Hongkong, Temple University访问研修公司法和公共卫生法。 主要经历2000年9月至今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工作,其间2000年9月被评聘为讲师,2001年9月被评聘为副教授,2004年任吉林大学教授;2006年被遴选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2007年至2008年在伦敦经济学院(LSE)访问研修公司法; 2004年6月至8月在美国天普大学(Temple University)访问研修公司法、公共卫生法; 2004年2月至5月在香港城市大学(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访问研修公司法、合同法; 1999年9月——2002年12月,在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4年6月——2000年9月,在吉林省交通厅工作,任主任科员; 1991年9月——1994年6月,在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1987年9月——1991年7月,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学术观点在私法领域的学术研究中,蔡立东教授一贯倡导个人主义方法论,主张个人构成了人之科学中分析的终极单位,也是各种价值的最终归宿。不考虑有目的的行动者个人的计划和决策,所有的社会现象都不可能得到理解。社会中存在的超越个体的规则、结构和可理解的模型是个体协商和选择的结果。进而认为个人的利己本性是一切社会关系形成和展开的人性基础,注重从个人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自发互动和路径依赖这一独特视角理解规则、结构和可理解的模型等的生成和变迁。在此基础上,确立了明确的民法观,即民法是解决私人间利益冲突的技术机制,它以裁判规则为主体。这一民法观构成了蔡立东教授认知民法问题、确定问题解决的民法思路、提供问题的民法解决方案的基本线索,并具体地体现在其研究成果之中。 科研成果主要著作1、《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撰稿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交通行政处罚实务》,第一作者,长春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3、《公司法概论》,撰稿人(第八、九章),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3月版; 4、《公司自治与公司制度的生成》,独著,《公司法律报告》,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主要论文1、《论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独著; 2、《公司治理的人文主义转向》,《月旦民商法》(中国台湾)2004年第6期,独著; 3、《公司本质论纲》,《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1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4年第2期转载,独著; 4、《无权处分行为法律效力新诠》,《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2年第5期摘编,独著; 5、《从压制型行政模式到回应型行政模式》,《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入选《中国行政法精粹(2004卷)》,第二作者; 6、《论公司治理中的“多数派暴政”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5期,入选《中国商法精粹(2004卷)》,独著; 7、《法人本质学说评判》,《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独著; 8、《公司制度生成的历史逻辑》,《当代法学》,2004年第6期,独著; 9、《公司相互持股的负效应探析》,《国有资产管理》,2002年第10期,独著; 10、《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行政与法》,2002年第2期,独著; 11、《论公司制度生成的建构主义路径依赖》,《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编,独著; 12、《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5期,《民商法学》2002年第1期全文转载,入选《中国民法精粹(2002卷)》, 独著; 13、《论中国民法的现代性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全文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编。该文获2004年第六次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长春市政府第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第二作者; 14、《重估“代表说”》,《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6期,《民商法学》全文转载,第一作者; 15、《论公司法制的人文主义转向》,《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独著; 16、《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衡平性》,《吉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独著; 17、《论公司的治理结构》,《社会科学战线》,2000年第4期,第二作者; 18、《论公司治理结构的非法律根源》,《商事法论集(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独著; 19、《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成因探源》,《吉林工业大学学报》,2001年9月,独著; 20、《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国有股权研究》,《国有资产研究》,2000年5月,第二作者; 21、《打造职业法律人》,《高等教育研究》,2001年第4期,第一作者; 22、《公司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独著; 23、《非强制行政行为》,《行政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二作者; 24、《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关系新诠》,《民法现代性与制度现代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二作者; 25、《警惕国有企业的僭越者》,《吉林日报理论版》,2000年11月16日,第一作者; 26、《公司自治论》(现代企业制度的法理研究[2000ZDXM82006]),教育部2004年鉴定,第二作者; 27、《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论》,《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一作者。 其中代表性成果有:《公司治理的人文主义转向》、《公司本质论纲》、《公司人格否认论》、《无权处分行为法律效力新诠》、《从压制型行政模式到回应型行政模式》、《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构》、《论中国民法的现代性问题》。 《论中国民法的现代性问题》获2004年第六次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承担项目蔡立东现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科研课题多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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