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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饮用水源水污染,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地表水源和饮用水地下水源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水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保证和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

第四条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饮用水源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水利、卫生、国土资源、城建、规划等相关行政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饮用水源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源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对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源水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因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伤害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统一管理。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饮用水源相关标准负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区进行划分,提出方案报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七条 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根据需要,依据国家对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定,在取水口附近划分一定的水域或陆域作为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划分一定水域或陆域作为二级保护区;在二级保护区外划分一定的水域或陆域作为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限,并设置明显界标。各级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电力、炸药、农药等有毒物品捕杀鱼类。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八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设置排污口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

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相关的保护植被的活动;

禁止向水体、水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有毒废液和垃圾;

禁止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禁止投饵养殖及使用炸药或毒品捕杀鱼类;

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禁止设置油库和堆放垃圾、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场所或码头。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破坏生态的设施;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相关的保护植被的活动;

禁止向水体、水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有毒废液和垃圾;

禁止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禁止投饵养殖及使用炸药或毒品捕杀鱼类。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水质和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禁止新设排污口。

第十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源所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其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利用渗井、浅井、渗坑、岩溶、地下人防工程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报废的各类钻井由使用单位负责封存,并保证封井质量,防止各层地下水互相连通。

第十二条 在无良好隔渗层的地方,禁止使用漫流方式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含病原体的污水。

第十三条 利用沟渠、坑搪处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必须采取防渗措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进行污水灌溉,利用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泥做肥料,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活动。

第十五条 揭露和穿透含水层的勘探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严格做好分层止水和封孔工作。

第十六条 禁止在无防渗、防雨措施的条件下堆放有毒有害的可溶性废渣、污染物。

第十七条 供水部门应建立应急保护预案,当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故和受到污染威胁时,保证供水安全。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各条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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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0:5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