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各级综合档案室档案收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加强健全档案收集工作,有效保护档案,丰富全区各部门综合档案室,满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档案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贵州省档案条例》、《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室档案收集办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收集,是指我区各部门综合档案室接收及征集档案(含资料;下同)的活动,分为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档案接收,指各部门综合档案室按照国家规定收存档案的过程;档案征集,指各部门综合档案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散失档案的活动。征集的方式主要有征购、收购、交换、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 全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收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接收、征集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区工、管委办公室负责本级档案接收、征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我区各部门综合档案室接收档案的范围是: (一)中国共产党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三)本级人民政府形成的档案;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五)中国共产党本级委员会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形成的档案; (六)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以及部门管理机构形成的档案; (七)本级群众团体形成的档案; (八)本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档案; (九)上述第(一)至(七)项所列机构直属的临时性机构形成的档案; (十)管委办公室同时接收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十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形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室保存的档案; (十二)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者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形成的档案; (十三)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选择接收其中若干有代表性的单位形成的档案; (十四)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者建设活动为主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确定需要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室保存的档案; (十五)经协商同意,接收集体所有制单位好典型的私营企业、个体户、农村专业户以及有代表性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十六)被撤销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档案; (十七)部门档案室保存的永久档案,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室保存的档案。 第五条 在移交接收档案时,立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区的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系统整理,经地方综合档案室查验合格后,方可移交接收; 第六条 在移交接收档案时,立档单位应当同时移交有助于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检索工具和资料; (一)编制的案卷目录、全引目录、机读目录、整理说明、全宗介绍、历史沿革、大使记、文件汇编、成果汇编等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二)编印的报刊、年鉴、地方志、回忆录等资料。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档案接收范围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我区的规定,定期向同级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推迟移交或者截留档案。 第八条 属于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周年即向贵州省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我区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九条 各部门综合档案室的档案征集范围是散存在民间以及散失在国外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持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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