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桓仁县农村信用社二手汽车抵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桓仁汽车运输业的发展,满足汽车消费者的需要,拓展汽车消费贷款市场,规范汽车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桓仁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手汽车消费贷款指定发放单位是桓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对在特约经销商处申请以汽车抵押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手汽车是指借款人所拥有的私有车,以购买汽车的发货票实际年限和金额为准,该汽车购买的年限不超过2年,按照不超过购买实际金额的50%以内发放的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在桓仁境内有固定住所和户口在本县的公民。 第四条 二手汽车贷款业务的担保单位是桓仁县天宝车业有限公司,保证金为人民币50万元,存入该单位在联社营业部的专户中。由于汽车消费贷款的保证金为50万元、二手汽车贷款的保证金为50万元,即该户的存款余额不能少于100万元。 第五条 办理二手汽车贷款业务的营业部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六条 二手汽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二手汽车贷款利率按现行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时,则于次年的1月1日做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限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申请。申请二手汽车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县内有固定住所和户口在本县的中国公民;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愿意接受营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必须向营业部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如实填写的《农村信用社汽车贷款申请审批表》; 2、购车发货票,车辆保险单,车辆登记表,车辆档案封存单; 3、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 4、借款人、财产共有人的收入及财产证明; 第十条 贷款调查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营业部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材料的真实性、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等进行调查。调查人在《农村信用社汽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贷款审批人。 调查人调查内容: 1、核实借款人递交的所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吻合; 2、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贷款数额是否准确。 3、核实保证人情况,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4、核实借款人是否有本县户籍和在本县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不良品行和不良贷款记录。 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 一、信贷审批人员对信贷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定,根据营业部(信贷员)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具体意见,在《农村信用社汽车贷款申请审批表》中提出贷款审批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二、贷款决策人员根据调查意见及有关贷款的材料,对是否贷款进行决策,在《农村信用社汽车贷款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营业部受理借款申请7日内给予借款人答复。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 营业部同意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应与借款人签订《汽车贷款合同书》,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与有关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 营业部与借款有关当事人签妥贷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后,应在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从贷款贷出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息以递减法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逐月分期归还。 每月还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 每月还款利息=(本金-累计已偿还本金)*月利率 第十六条 贷款检查 贷款发放后,营业部应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检查,发现风险要及时反映,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检查结果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二手汽车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人向营业部申请汽车贷款,必须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以抵押或以第三方保证等形式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必须在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然险和第三责任险等保险,并注明营业部为第一受益人。营业部不得接受以贷款抵押车辆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第十八条 借款人办理的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十九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个月通知营业部,事先征得营业部同意,由营业部办理一次性还款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营业部在借款合同终止7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证明等凭证退还借款人。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二手汽车贷款纳入流动资金贷款规模管理,由营业部于年末把下一年汽车贷款计划报联社核准,在新增贷款额度中安排专项规模开展汽车贷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 二手汽车贷款业务单设二级科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建立借款人不良资信情况登记制度,并随时向联社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贷款合同档案台帐、贷款资产质量监测台帐、不良贷款台帐、抵押物权证保管台帐等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纠纷处理与罚则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应当按照农村信用社规定对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对未按期支付的贷款利息计收复利。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营业部有权以第三方保证担保的保证金中扣收贷款。并要求担保方于次日补齐保证金。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报表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借款人、担保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 (三)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 (五)影响营业部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营业部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罚款、暂停办理直至取消办理汽车贷款的资格(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的处罚: (一)营业部在贷款执行过程中违反利率政策和加息标准的; (二)超比例和超计划发放贷款的; (三)违反规定未向借款人公布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以及贷款条件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桓仁县信用联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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