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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桓仁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释义

为强化对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落实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桓仁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和实事求是、从严治政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

二、责任追究对象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以致影响行政审批秩序和行政审批效率,损害公民、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派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行政审批部门。

三、责任追究内容

(一) 不按规定实施审批或越权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的;

(三) 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任务的;

(四) 擅自离岗的;

(五) 服务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的;

(六)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七)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八) 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办事不公道的;

(九) 办事效率低下或者故意拖延的;

(十) 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不负责任的;

(十一) 执行公务行为不文明,影响政府形象的;

(十二) 违反《桓仁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规定(试行)》,给服务对象和本部门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四、责任划分

(一) 承办人未经授权直接做出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和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三)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

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过错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四)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和严重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未经授权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六)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和造成严重后果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和造成严重后果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七)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或发生严重后果的,该领导负直接责任。

(八) 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和严重后果发生的,部门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决策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九)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和严重后果,上级机关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十)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和严重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承担责任。

五、责任追究方式

(一)追究政府部门责任

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的,除责令改正外,给予部门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2.对县政府确定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求进入服务中心实行并联审批和集中会审,部门仍以各种理由在服务中心外继续受理的,给予部门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3.对未公开审批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或具备条件而未实行窗口服务的,责令整改,并给予部门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4.对不按规定办理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的,或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的,或内部没有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的, 限期整改,给予部门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5.年末经服务对象代表和特邀监察员对部门的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评议排行末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 追究行为人和领导责任

1.对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轻微损害的,对直接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者分别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等处理。

2.对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一定损害和影响,情节比较严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理;给予直接领导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责令主要领导做出书面检查。

3.对因服务态度和其他问题,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严重损害和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扣发奖金、免除行政职务或辞退等处理;给予直接领导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等处理;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4.对进驻服务中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1年内凡一次被投诉并查实的,根据情节和责任,给予直接责任者停职离岗培训处理,给予直接领导通报批评处理;凡两次被投诉并查实的,问题和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辞退处理,给予直接领导停职离岗培训处理;凡三次被投诉并查实的,问题和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领导辞退处理,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5.对因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或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等,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追究程序

(一) 由县监察局派驻服务中心的监察室具体负责服务中心内日常监督检查和接待服务对象的投诉及对违规人员的调查核实工作。

(二)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县监察局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处理。

(三) 构成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它

(一)本办法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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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7:3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