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桓仁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管理县行政审批办事大厅计算机网络系统,促进网络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提高信息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办事大厅的各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办事大厅计算机网络系统按照“统一技术、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进行管理。技术指导工作由县信息中心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由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办事大厅须设立专门的计算机机房,各类设备必须建立档案,落实专人负责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建立日志,对设备运行、维护及故障情况及时做出记录。 第五条 管理人员须及时做好每天的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对使用中的机器故障要及时进行排除。对确因机器部件损坏需要更换或送修的,必须及时上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调试设备,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如确需调试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时,必须经过办事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须在指定的计算机上工作,不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他人的计算机;使用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则,按照操作程序进行,以防出现失误,破坏系统运行。 第八条 连接办事大厅内局域网的计算机,在上网操作时,须按照操作规范对用户名、口令和网络程序进行操作,注意保密。 第九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须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不得使用盗版软件,不得把本窗口的软盘随意外供,不得为外单位人员拷贝软件,不得将办事大厅局域网内计算机连接Intenet公众网。 第十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机要部门的要求,做好设备和数据的保密工作,定期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 第十一条 注意各种设备的安全,除网络设备、路由设备和微机接入UPS外,其他设备不得由UPS供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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