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桓仁满族自治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两岸专供运送人员、货物的场所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渡船,是指往返于渡口两岸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渡口管理工作,县交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日常管理。 第五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渡口渡船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订、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渡口所在村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状。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档案。? (二) 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人员和保障经费。 (三) 向渡船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广大群众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督促他们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 制订渡口和渡运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对所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在危险天气、汛期或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应当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保障渡运安全。 (五)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渡口渡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紧急情况时,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渡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定人员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 加强对渡运安全的宣传教育,增强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渡工及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 (三) 与渡工签订渡运安全管理责任状。 (四) 在危险天气、汛期或重大节假日、集市等渡运高峰期,应组织人员到渡口维持秩序,防止船舶超载渡运等违章行为发生。 第八条 渡口渡船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渡船渡运安全,避免碰撞事故发生。 (二) 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三) 在渡口两岸设置明显的《渡口标志》牌和《渡口守则》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批准文号、渡运线路、渡船名称、渡船载客定员和载货定额以及乘客须知等内容。 (四) 设置并维护与货物装卸、旅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台阶等渡口设施。 (五) 配备适航的渡船,确保对渡船的维修和设施的配置、更新的资金投入,保证安全渡运。 (六) 配合各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 渡船渡运 第九条 渡运时,船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指挥乘客按照规定的顺序上下渡船,维护渡运秩序。 (二) 遵守渡船安全操作规程,认真瞭望,谨慎操作,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三) 不得酒后驾船,不得让无证人员驾船;发现超员、超载,应当拒绝驾船;不具备夜行条件的,不得在夜间航行。 (四)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行船。 (五) 负责渡船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渡船破损、机件损坏等现象,应当及时报告,及时修复。未经修复,可能危及安全渡运的,应当拒绝驾船。 第十条 乘客过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听从渡口工作人员指挥,遵守公共秩序,依次先下客后上客,航行时保持渡船稳定。? (二) 渡船未停稳或者已启航时,不准强行登离渡船;渡船乘客满额时,不得强行登船过渡。? (三) 渡船因恶劣气候停航或者因故不能按时开航时,应当自觉配合渡口工作人员共同维护渡口秩序,不得强迫船员违章开航。 (四)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 渡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 持有合格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二) 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三) 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四) 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救生设备。 (五) 船体应当标有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 第十三条 渡船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擅自变更渡运路线;不得超载、超员渡运;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严禁将渡船用于渡运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渡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停渡通告。 第十五条 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注册、培训并由海事管理机关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将渡船交于无证人员摆渡。 第十六条 在渡运路线内,禁止捕捞、养殖、种植、采砂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禁止其他船舶停泊、作业;禁止设立泳区。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辽宁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发现渡运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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