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淮安市银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淮安市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9月,是辖内银行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登记注册的地方行业性、非赢利性社团法人,拥有淮安市级单位会员8名、县级单位会员47名。 淮安市银行业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安监管分局的业务指导和和监督;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淮安市民政局。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协会职责自律职责: 协会的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做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维权职责: 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参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向地方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协调职责: 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淮安市银行业协会,英译名“Huai an Association of Banks” 第二条 本协会是淮安市银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是淮安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活动接受淮安银监分局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淮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江苏省淮安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订自律公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竟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业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本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淮安银监分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淮安银监分局,并做好淮安银监分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行业合作,风险信息共享,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淮安银监分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辖区银行业有关政策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淮安银监分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淮安银监分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银行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协会与新闻媒体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枝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组织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协会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金融意识; (五)组织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行业文化。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及监管部门交办的 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必须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在本地区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只吸收单位会员。各会员单位委派代表1一2名,其中1名必须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代表在任期内若出现离任、调任或其他情况不能出任代表时,由会员单位重新委派。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对业务等方面认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可向协会申诉或寻求保护和支持。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公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或协助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笫十八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对违反协会章程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五)讨论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l名、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名。每届理事会任期2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换届。理事由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协会秘书长出任。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该理事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提交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下一次会员大会确定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协会秘书处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聘任,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研究和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提名本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交理事会选举决定; (六)提名本协会理事,交会员大会选举决定; (七)代表本协会开展对外交往活动。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对理事会负责: (一)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连选可以连任; (三)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 (四)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内部组织机构,并组织协调开展工作; (六)提名秘书处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 (八)处理其他相关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八)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员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两种,形式为现场和通讯两种,会员大会年会在第一季度召开,讨论通过上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执行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决议,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会议,并得到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有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两种,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和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形式分为现场和通讯两种。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参加会议,并得到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会议由会长根椐需要提议召开,会长会议决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正、副会长参加会议,并得到出席会议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协会开展各种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大额开支由会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制度,做到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时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清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时,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财务审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或理事会的决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淮安银监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淮安银监分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淮安银监分局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淮安银监分局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协会有关活动派员参加。 第四十六条 协会章程经2008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淮安银监分局审查同意和淮安市民政局核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末尽事宜及具体制度另定。 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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