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贸易法案》,由赫尔起草,罗斯福的支持下,1934年3月20日由美国国会批准通过。是美国以贸易为突破口,开展对英经济外交,打破英国的帝国特惠制的有利武器;也是其参与国际经济,重塑战后政治与贸易秩序而进行的一项重大举措。该法案的原则,被纳入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即现在的世贸组织WTO)中。
《互惠贸易法案》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由行政部门实施关税减让谈判并与外国政府签署相关协议,此条款签署贸易条约是该法案的核心内容;
二:以1930年斯穆特-霍利法案(美国历史上最高关税税率)规定的关税为标准,总统有最高不超过50%的税率减让和让外国商品维持免税进入美国市场待遇的权利;
三:无条件最惠国原则unconditional most-favor-nation clause(只要你方给予我方的待遇不差于你方给予他方的最好待遇,我方就会向你方提供不差于我方给他方的最好待遇),此条款是赫尔极力追求的,暗含以美国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