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烟草志 |
释义 | 图书信息作 者: 湖南省烟草志编纂委员会 编 出 版 社: 方志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1 字 数: 1697000 版 次: 页 数: 789 印刷时间: 2008-10-1 开 本: 大16开 印 次: 1 纸 张: 胶版纸 I S B N : 9787802383760 包 装: 精装 内容简介一、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力求全面、客观、准确地记述湖南省烟草行业的历史和现状,反映地方、行业、时代的特色。 二、本志以烟草事业为主线,在因事命篇的同时,对与主线密切相关的内容作了适当记述。 三、本志力溯事物的发端,上限追溯至明末清初,下限截止时间为2003年。此后湖南省烟草行业有关重大事项在志文中也作一定的记述。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分别表述。 四、本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为湖南省,文中出现“全省”字样而未注明者特指湖南省。 五、本志采用篇、章、节、目结构,目以下设子目或分层次记述,共10篇,人物篇包括其中。以志为主,兼容述、记、图、表、传、录等体裁。各类图片部分置于卷首,有的穿插文中,力求图文并茂。 六、本志条目编写以编年体为主,部分条目采用记事本末体。行文采用语体文、记述体和第三人称记叙,力求文风严谨、朴实、简洁、流畅、规范。同时遵循“事以类从、类为一志”和“横分门类、纵述始末”的原则编写。详记起始、变化和现状,体现行业特色;一般叙而不论,个别非议不可的,则力求画龙点睛,与史实记述融为一体;交叉事物非重复不可的,也力求详此略彼,详略互补。 七、本志年代表述:1911年以前用历史纪年并括注公元纪年;1912~1949年9月称民国时期,其后使用公元纪年。本志采用了五年计划的时间概念, “一五”即第一个五年计划,时问为1953~1957年;“二五”为1958~1962年;“调整期”为1963~1965年;“三五”为 1966~1970年;此后每五年为一时段,依此类推,至“五”为2001~2005年。 八、本志使用的各种称谓,包括国名、人名、地名、官职、党派、社会团体、机构、企业、产品、牌号等,均按资料原文或沿用当时称谓,在容易引起歧义之处加注说明;产品牌号名称一般不加引号。一般不使用简称,如使用简称时凡单以“国家局”、“总公司”、“省局(公司)”、“市局(公司)”、“县局(公司)”称谓的,皆指相应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之组织机构;凡未注明20世纪但述及“50年代”、“90年代”等以“年代”为时区的,均指20世纪之年代。 九、本志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沿用当时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般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少数计量单位如“亩”、“担”等沿用习惯用法;卷烟计量单位使用支、包、条、箱,凡未注明支数的箱或大箱均为50000支装,件或小箱为10000支装,包或盒(合)为20支装,条为10包即200支装。卷烟品名以注册商标为准。数字书写,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十、本志单独出现“烟”字指卷烟(如香烟、抽烟、吸烟、甲级烟、混合型烟等)和烟叶(如上等烟、复烤烟、储备烟等);“两烟”指烟叶和卷烟;“菸”字改用 “烟”字,但在机构名称、书名和引用原文中予以保留。 十一、本志有下列通用的情况:卷烟与香烟,雪茄与雪茄烟,吸烟与吃烟、抽烟等;清代和民国时期有的企业名称中烟与烟草通用,如“××烟公司”,均按原称呼使用。 十二、本志资料来源于历史档案、报刊、著作和经严格考证核实的调查访问资料。人志资料除少数作注外,一般不注明出处。 目录序 凡例 概述 大事记 第一篇 烟叶生产 第二篇 烟草工业 第三篇 烟草经营 第四篇 烟草专卖 第五篇 多元化发展 第六篇 烟政管理 第七篇 烟草科教 第八篇 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篇 烟草文化 第十篇 人物 附录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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