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洗涤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湖南省洗涤行业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从事洗涤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为创建和谐社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商务厅,和管理登记单位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职能一、在会员企业和政府部分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意图,贯彻国际关于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开展对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针对本行业的发展和有关问题,积极向政府提出行业规划、网点布局、经济立法、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协助政府部门对我省洗涤业进行管理、检查、整顿、规范洗染业市场,承担和完成政府有关部分交办的任务。 二、制定行规会约,协助政府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如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受政府委托组织评优活动。 四、组织协调本协会内外关系,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业议价。 五、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赴外地考察,学习外地先进经验。 六、组织行业内人员进行行业人才培训、业务技术培训。 七、开展行业内部管理和操作经验、技术交流。 八、汇集、分析行业市场动态和发展趋势,为会员提供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九、反映会员愿望,委会会员合法权益。 协会宗旨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组织机构及职责会长职责 1、本行业协会会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公平,公正的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2、协会会长为本团队的法定代表人,实行会长负责制,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处理有关重大事务,签署重要文件及财务收支。 3、召集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监督协会秘书长及办公室日常工作。 4、提名各小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协调各小组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5、会长在开展工作期间,受常务理事会监督,有关本行业重大事项及协会大额开支,须有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6、每月向理事会汇报上月工作落实情况,对财务收支向理事会作详细说明,并对下月工作安排部署。 7、如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计划,财务支出不合理,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本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应对此承担个人责任,主动提出辞职或由常务理事会表决进行罢免。 秘书长职责 1、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人正直,公平、公正,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及文字功底。 2、主持开展日常工作,阶段计划的实施及年度计划的实施。 3、协调、联络国家行业协会,全国同行业的业务往来及交流。 4、协调各小组、代表成员开展工作,及时汇总各办事机构反馈信息。 5、受理各会员单位经营中存在问题的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 6、起草行业协会相关的标准、文件,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7、受理消费者投诉,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业务标的纠份,配合新闻媒体对行业规范经营的先进事迹的表彰。引导行业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 8、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办公室内勤人员,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监督日常工作人员的工作进展,提出奖励或处理意见。 9、处理其他日常接待及相关事务。 10、对工作进展情况,接受会长及常务理事会监督。如出现重大失误,应承担责任并主动提出辞职。 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办公室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营造一个良好的办公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按时上下班,不得出现迟到早退现象。特殊原因必须向秘书长说明,办事外出须让办公室其他人员知会去向。 2、进入办公室必须着装整洁,保持协会良好形象。 3、在办公室谢绝吸烟、严禁喧哗、打闹、说粗话脏话。 4、自觉爱护公物,节约各种资源,不准私自挪用办公室物品。 5、电脑、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由专人负责,出现问题及时通知专业人员维修。 6、文明用语,接拨电话言语尽量简洁,做到长话短说。 7、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保守协会机密。 8、本行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入,请自觉遵守以上各项要求。 关于在各地市州设立办事处的有关标准 1、各办事处主任在当地必须有实业、做事公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 2、办事处主任必须是省洗涤协会副会长,在省协会领导下开展当地行业具体工作,及时反馈本行业本区域内的相关信息。 3、各办事处可设副主任2人(不超过2人,须是省协会常务理事),区域内各会员企业也可是省协会副会长或常务理事。 4、各办事处原则上必须与省协会保持一致,遵守《协会章程》。 5、行使省协会委托的一切工作权利及义务。 6、模范带头积极缴纳会费,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7、省协会在不违反原则情况下,全力以赴支持并协助各办事处开展工作。 8、各办事处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能较好地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且成绩优秀的,经研究,可由省协会呈报省民政厅成立二级法人机构,原办事处主任升为法人代表,如不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将取消其办事处主任资格。 9、各办事处的设立须有省协会研究确定。 10、各办事处主任须经过严格审查及综合评定,报省商务厅、民政厅备案,由省协会会长任命。 11、任命后的各办事处主任,将在省协会网站、期刊等信息平台对外公开。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湖南省洗涤行业协会。英文名是Wash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Hunan Province(缩写:WIAHP)。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从事洗涤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为创建和谐社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商务厅和登记管理单位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二段8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在行业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贯彻国家关于服务及洗涤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2、协助政府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规范等工作,如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管理标准,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促进企业平等有序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利益。 3、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发展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构提出建议。 4、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及新产品推介等活动,参与等级考核、鉴定、资质审核认证工作。 5、开展行业自律,监督会员依法经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检查,规范会员在执行政策、业务经营、环保、安全等方面的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会员提出表彰、奖励和批评处理意见。 6、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事宜,协调本行业产品、服务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7、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 8、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赴外地参观学习,进行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应用。 9、承担并完成政府及其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洗涤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湖南省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召开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协会提供的各项信息和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并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3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终止本协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洗涤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吃苦耐劳、大公无私、公正、公平,个人道德品质修养好;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联络国家行业协会,全国同行业的业务往来及交流; (六)在理事会领导下,受理消费者投诉,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业务标的纠纷;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 年 8 月 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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