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英文名称为HUNAN REAL ESTATE VALUER ASSOCIAION,缩写为HNREVA)于1997年6月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并注册登记成立,是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及从事土地估价管理的相关人员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湖南省发展土地评估行业,规范土地评估市场的重要社会力量。 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的原则。联合全省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及土地估价管理和教学研究的相关人员,为全省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管理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执业行为,规范土地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全省土地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做贡献。 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接受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指导。2007年3月30日,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按照《章程》的规定召开了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其中:选举理事96人、常务理事25人、会长1人。同时,依照程序对《章程》进行了修改,结果报省民政厅备案同意。 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现有团体会员65家,注册土地估价师529名。协会秘书处现有专职人员5名,办公地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351号省人民政府机关二院第8办公楼。 业务范围(一)制订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对全省土地评估行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二)负责土地评估机构及其土地估价师注册,对注册土地评估机构及其注册土地估价师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监督;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评估机构和注册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支持会员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 (四)在政府部门与土地评估机构、土地估价师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沟通会员间的联系; (五)开展土地评估机构的资信评级,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六)负责对土地评估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对违规执业行为给予处理; (七)组织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制定协会土地估价技术指南; (八)负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组织土地估价人员业务培训; (九)调解处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编辑出版土地估价书刊、资料,提供土地估价信息服务; (十一)开展与省内外、境外相关组织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组织我省土地估价师全国统一考试及其各项考务工作; (十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有关事项。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英文名称为HUNAN REAL ESTATE VALUER ASSOCIATION,缩写为HNREV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及从事土地估价管理的相关人员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湖南省发展土地评估行业,规范土地评估市场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的原则。联合全省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及土地估价管理和教学研究的相关人员,为全省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管理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执业行为,规范土地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全省土地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351号省人民政府机关二院第8办公楼,邮政编码:41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订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对全省土地评估行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二)负责土地评估机构及其土地估价师注册,对注册土地评估机构及其注册土地估价师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监督;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评估机构和注册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支持会员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 (四)在政府部门与土地评估机构、土地估价师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沟通会员间的联系; (五)开展土地评估机构的资信评级,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六)负责对土地评估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对违规执业行为给予处理; (七)组织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制定协会土地估价技术指南; (八)负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组织土地估价人员业务培训; (九)调解处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编辑出版土地估价书刊、资料,提供土地估价信息服务; (十一)开展与省内外、境外相关组织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组织我省土地估价师全国统一考试及其各项考务工作; (十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土地估价资格;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虽不具有合法土地估价资格,但在土地评估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由有关方面推荐的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及专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管理人员,也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须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提交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三)发布公告,颁发会员证。 在本会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其土地估价师,在申请注册的同时填写《入会申请表》,自注册之日起即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本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作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除名或注销等惩处;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惩戒规则;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协会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办理退休手续后可继续任职一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更换法定代表人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费额度,并按会费额度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事业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支出: (一)秘书处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平衡计划; (二)一万元以上支出,由会长按照年度财务计划项目签批; (三)一万元以下支出,由秘书长按照年度财务计划开支范围签字; (四)财务情况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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