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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释义

湖南省林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级公益林分级区划界定和省级公益林调整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需要补充申报或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的,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开展补充区划界定工作,一次性集中申报。申报材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0年4月10日前上报省林业厅和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 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林资发[2009]214号)、《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财农[2009]38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十分重要或生态状况十分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办法》中的公益林指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第三条 区划界定依据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林资发[2009]214号)、《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财农 [2009]381号)。

第四条 区划界定原则

1、生态优生、确保重点的原则 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科学区划,兼顾保护和发展、兴林和富民、质量与效益的关系,科学划分国家级公益林三级保护等级,确保世界自然遗产地和湘资沅澧四水、洞庭湖湿地、大型水库、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特别严重地区的生态安全。

2、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 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按照生态保护功能需要确定区划重点。

3、集中连片、合理布局的原则 相对集中连片,保持适度规模经营,科学合理地布局,便于管理和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4、尊重自愿、维护稳定的原则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持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 区划界定对象

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的林地,不包括辅助生产林地。

第二章 区划界定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区划界定范围

一、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范围

(一)江河源头 重要江河干流源头,是指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湖南省重要的江河干流源头如下:

①资水源头;

②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要江河干流的一级支流源头,包括澧水北源、潇水源头、耒水源头、洣水源头。

(二)江河两岸 重要江河干流两岸以及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包括丘陵地区)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层山脊线的林地。

我省重要江河干流:长江、湘江、资水、沅江;

重要江河一级支流有:澧水(长江一级支流)、潇水(湘江一级支流)、舂陵水(湘江一级支流)、耒水(湘江一级支流)、洣水(湘江一级支流)、舞水(沅江一级支流)、酉水(沅江一级支流)、辰水(沅江一级支流)。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我省所有经国家批准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莽山、壶瓶山、八大公山、都庞岭、小溪、桃源洞、黄桑、鹰嘴界、八面山、借母溪、六步溪、乌云界、舜凰山、阳明山、高望界、南岳等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的林地面积要与国家批复总体规划时的林地面积一致。

(四) 世界自然遗产地 世界自然遗产地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提名地崀山、云鹊界梯田申报范围内的所有林地。

(五)重要湿地和水库 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为平地的从林缘起2公里以内,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层山脊的林地。

1、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洞庭湖湿地(包括东洞庭湖、南洞庭湖、西洞庭湖、)和中国重要湿地横岭湖湿地泊界线以现有湖泊水面加上经国家批复同意的退田还湖范围为准。

2、重要水库:全省所有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包括东江水库、五强溪水库、柘溪水库、江垭水库、凤滩水库、双牌水库、铁山水库、黄石水库、危水水库、水府庙水库、皂市水库、洮水水库、凌津滩水库、涔天河水库。

(六)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中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七)其它 2001年依据《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区划界定并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不属于《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区位范围的林地。如韶山、花明楼、衡阳船山风景名胜区等。

二、省级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省级自然保护区。

(二)省级森林公园。

(三)生态型国有林场。

(四) 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正常蓄水位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线以内,或平地500米范围内的林地。

(五)已建、在建或已立项批准待建的高速公路、铁路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200米范围内的林地。

(六)县城周围的林地。

(七)绥宁、通道、靖州、会同等县渠水、巫水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线以内的林地。。

(八)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林地。

三、在公益林区划界定中出现生态区位重复交叉的,按本条区划范围所列顺序确定;事权划分出现重复交叉的按国家级、省级顺序确定。

第三章 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 第七条 保护等级的划分

一、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

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三级。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一级”。

1、 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洞庭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江河源头的林地。

2 、山体坡度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 、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包括:

①小型湖泊、中小型水库取水口侧上游1000米和下游100米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林地,或一定高程线以下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第一层山脊线以内)的林地。

②大型水库取水口侧上游1000米和下游100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林地,或一定高程线以下,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第一层山脊线以内)的林地。

③大中型湖泊取水口侧上游1000米和下游100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林地。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二级”。

1、山体坡度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2、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国家重要湿地(横岭湖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70%之间的石漠化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三)三级:国家公益林中一级、二级以外的划为“三级”。

二、省级公益林

省级公益林暂不划分保护等级。

第四章 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 第八条 调整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充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

1、2004年后批准建立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如黄桑、鹰嘴界、借母溪、六步溪、乌云界、舜皇山、阳明山、高望界、南岳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2004年后新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重要水库,如涔天河水库等;

3、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

二、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有关程序调出国家级公益林: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要求调出的。

2、苗圃地。

3、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护路林。

4、辅助生产林地。

5、2001年依据《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区划界定并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不属于《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区位范围的林地。

三、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国家级公益林禁止调整。

四、省级公益林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调进、参照第八条第二款调出。

第九条 调整申报

一、国家级公益林

需要补进、调出的公益林,由林权权益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地勘验,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须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

二、省级公益林调整申报参照国家级公益林调整申报程序。

第十条 区划界定、调整方法

县级区划界定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础上,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将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要确保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区划界定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一条 征用占用公益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应核减县(市、区)公益

林总量。

第五章 建档与核查 第十二条 建档

1、县(市、区)林业局负责建立落实到小班(地块)的公益林资源档案。要做到图、表、册一致,权属证明、管护协议齐全。利用《森林资源数据更新与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数据库。

2、市(州)林业局按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州所辖各县(市、区)的公益林区划界定、调整、数据库建设指导和本市州的图、文、表综合汇总工作。

3、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承担全省范围内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的技术指导工作,各市州上报材料的验收及全省图、文、表的综合汇总和数据库建设审核工作。

4、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公益林资源及补偿基础信息数据库,准确反映公益林小班(地块)信息。

第十三条 核查

1、市(州)林业局负责开展辖区内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组织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督促所辖县(市、区)分年度更新公益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

2、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全省范围内公益林资源档案更新和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审核、维护。

3、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全省范围内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组织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资源变化情况报告、资源变化情况汇总统计表、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组织对各地公益林区划调整、管护效果、动态变化等情况进行年度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湘林资[2004]29号)、《湖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湘林资[2007]4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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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7:2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