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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南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我省防震减灾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地震工作者和单位,调动地震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我省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设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个奖励等级。

第三条 湖南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每年度评审、奖励一次,每次奖励项数一般不超过8项。

第四条 湖南省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由湖南省地震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评审。

第五条 湖南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

第六条 湖南省地震局科技发展处是局科技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湖南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奖励地震系统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与救援、地震科学技术研究与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地震工作者和单位。成果分为以下四类:

1.地震监测预报成果

2.地震灾害防御成果

3.地震科学技术成果

4.防震减灾管理科学成果

第三章 推荐与受理

第八条 湖南省防震减灾优秀成果由市、州地震局(办),地震台站及局机关各处室、中心推荐。

第九条 推荐单位需对推荐的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及其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进行严格审查,择优推荐,并提出评选等级建议。

推荐单位推荐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应当取得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的同意。

第十条 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的推荐单位须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湖南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励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湖南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每个单项奖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制。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于5人,单位不超过2个。

第十二条 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候选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对成果的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仅从事组织管理(管理科技成果除外)和辅助的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三条 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候选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完成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主要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推荐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的成果必须已完成立项部门的计划任务要求(自选项目及非职务成果除外),且其科学技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已得到证明。

第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

第十六条 已经获得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的成果及该获奖成果中包含的内容,不得再次推荐湖南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同一成果内容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推荐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

第十七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成果,如在此后又有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可以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十八条 每年的2月15日前为报送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推荐材料时间。每个推荐项目应交电子版和纸质推荐书各1份,并附相应证明材料1份。纸质推荐书与附件材料装订成册。

第四章 评审与授予

第十九条 局科技发展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虽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在局系统内公布,征求意见、受理异议。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提交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一条 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评审标准,经综合评审,确定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报湖南省地震局批准。其中获一等奖的项目作为参加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的推荐项目。

防震减灾优秀成果评审标准按中国地震局有关规定和《湖南省防震减灾优秀成果评审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地震局对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对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四等奖800元。

第二十三条 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奖金发至推荐单位,由其完成单位与完成人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四条 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是授予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单位确定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章 公示及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自公布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受理项目之日起10日内为公示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候选成果的内容及完成人、完成单位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日常办事机构提出,逾期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写明真实单位、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 涉及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处理,报送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日常办事机构审核备案。

涉及对成果的内容、水平、以及对推荐书内容等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送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日常办事机构审议;必要时,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日常办事机构可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自公布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受理项目之日起1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属一般性问题,异议处理后可重新推荐。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的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湖南省地震局将撤消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原来已获科技进步奖的项目, 没有突破性进展的不能再申报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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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