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风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文件湘劳社工字〔2009〕130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风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社保中心、省电力公司社保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医疗保险基金应对人口老龄化、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以及自然灾害冲击的能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风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风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的管理,发挥其风险调控功能,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8〕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调剂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二条 省级调剂金的构成: 1、省本级(含铁路、电力等行业)以及各市(州)本级、县(市、区)按规定上解的调剂金; 2、调剂金的利息; 3、其他收入。 第三条 调剂金的筹集: (一)范围与标准:省本级(含铁路、电力等行业)、各市(州)本级、县(市、区)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额的2%上解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达到一定规模后不再提取。 (二)核定方式: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省本级(含铁路、电力等行业)、各市(州)本级、县(市、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报中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基金结余以及省级调剂金结余情况,核定省本级(含铁路、电力等行业)、各市(州)本级、县(市、区)当年应上解数,下达年度调剂金上解任务。 上解调剂金的年度为会计核算年度。 (三)上解程序: 各市(州)本级、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达的上解任务,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省级调剂金上解计划。财政部门应将调剂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每年8月30日前各市(州)、县(市、区)经办机构将应上解的调剂金缴入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省级经办机构缴入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调剂金财政专户。省本级(含铁路、电力等行业)将上缴的调剂金直接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财政专户划入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调剂金财政专户 。 第四条 省级调剂金使用原则: 1、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应对全省范围内的基金支付风险;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情况时,弥补按政策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缺口。 2、省级调剂金的下拨将与省本级(含铁路、电力等行业)、市(州)本级、县(市、区)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政策规定的本级财政补助到位、调剂金上解和经办管理服务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 3、各市(州)本级、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支撑能力不足1个月时,可申请省级调剂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级调剂金: (一)征缴工作不到位,年度征缴率低于90%的; (二)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统筹基金出现支付风险的; (三)财政补助资金(如对关闭破产困难企业参保的财政补助等)未按规定时间到位的; (四)不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申请使用调剂金的程序: (一)申请使用调剂金时,由经办机构写出正式报告,填写《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须附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情况说明),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 (二)由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汇总各市(州)、县(市、区)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的报告,并提出省级调剂金的使用计划,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达调剂指标,下达的省级调剂金从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调剂金财政专户拨付到省本级经办机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省本级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到各市(州)本级、县(市、区)或行业经办机构的收入户。 (三)省级调剂金一般每年调剂一次。特殊情况可紧急调剂。 第七条 应上解的省级调剂金,不得减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的足额上解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凡未按规定上解或瞒报、漏报上解基数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上解的,不予安排省级调剂金。 第八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下拨的省级调剂金,实行跟踪调查,确保其定向使用,以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的调控作用。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含省直及行业)对下拨的调剂金实际使用情况,要在3个月内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 第九条 省级调剂金的管理: (一)省本级(含铁路、电力等行业)、各市(州)、县(市、区)集中上解的省级调剂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省级调剂金当年的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省级经办机构定期公布省级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申请表》样表,由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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