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北省美发美容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湖北省美发美容协会成立于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正式登记注册,一九九四年元月八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正式开展各方面的社会活动。 协会由全省从事美发美容经营的企业和相关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协会的宗旨是:本协会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团结、求是、创新、发展”方针,大力促进美发美容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美发美容行业的服务行为,维护美发美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美发美容科学知识的普及,促进企业经营业务的拓展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湖北省美发美容协会”(英文名称Hair&Beauty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缩写HBHB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全省从事美发美容经营的企业和相关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本协会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团结、求是、创新、发展”方针,大力促进美发美容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美发美容行业的服务行为,维护美发美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美发美容科学知识的普及,促进企业经营业务的拓展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23号碧波大厦23楼,邮编430015。 第二章 协会职能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能范围 (一)组织和指导本会会员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规划纲要,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并实施行业管理、协调和服务,使美发美容行业能够逐步走上服务项目规范化,行业技术标准化的轨道。 (三)实施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等,推动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行业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开展职业从业资格审定,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障缴纳监督检查,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处理。 (五)组织对美发美容、化妆品行业院店和产品方面的投诉处理,开展美发美容化妆品事故鉴定,做好事故仲裁服务,对经验假冒伪劣产品和“蒸发型”院店企业主追究相关民事或刑事责任。 (六)协助政府质量技术监管部门组织制定《湖北省美发美容企业分等定级标准》。开展行业企业星际评定工作,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发挥行业先进院店的示范带头作用、引导行业企业走规范经营道路。做好行业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培育与推荐。 (七)成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开展美发、美容、形象设计、保健按摩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做好技能型人才的培育和高级技术人才的储备。选拔一批优秀的技能人才组建国家级、省级行业专家队伍和评判员队伍。 (八)开展行业技术交流和服务,组织实施行业技能大赛和技术表演,及学术理论研讨活动。不定期组织美发、美容、化妆品行业博览会。办好行业协会“完美”刊物和网站建设。 (九)建立行业专业委员会和协会分会(或工作站)。发挥行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调动会员参与积极性,指导和促进美发美容行业的快速发展。 (十)成立行业党支部和工会基层组织。积极引导党员和工会会员坚持党的领导,发挥组织核心力作用,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自觉交纳会费 (三)热爱美发美容事业,经营和服务质量在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从业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秘书处办理或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 享有协会提供的国家职能技能培训和鉴定、日常业务工作指导和法律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级承担和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关心并支持本会的工作,并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技术上起骨干作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发展会员; (五)向本协会反映各种情况,提供行业信息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按期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且年富力强的企业家、专家;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协会会长由湖北省美发美容行业知名企业家、专家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为发挥协会核心层的领导积极性,本协会设立执行会长。执行会长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中产生,任期一年。任职期内协助会长,行使会长的职能。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并保业务指导单位、财政物价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一0年六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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