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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北省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释义

简介

湖北省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是由湖北省混凝土与水泥制品企业和行业相关联的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湖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的指导。

理事会

2009年12月9日,湖北省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暨混凝土与水泥制品技术交流会在武昌顺利召开。大会以表决方式,一致同意将“湖北省水泥制品协会”更名为“湖北省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通过了“湖北省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章程”。大会选举李燕萍担任湖北省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 湖北省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英文名称:Concrete & Cement Products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

英文缩写:CCPAHB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湖北省内混凝土与水泥制品企业和行业相关联的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本行业的部分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湖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在湖北省。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45号

邮编: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工作。在政府和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工业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是会员单位的参谋,是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的助手,其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业规则、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行业内考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利益。

(二)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代表本行业对与本行业发展、改革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标准)推广、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等活动;

(四) 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措施的调查、起诉、应诉工作;

(五) 制订并负责实施行业协会内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

(六)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价格争议,参与等级考核(鉴定)、产品质量认证或评比、生产经营资质认证等工作;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产品标准的建议,依法参与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督促会员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和行业规则,达不到质量规定或服务标准,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依据协会章程或行业规则采取警告、批评、同业制裁、开除会员资格等惩罚措施。对会员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发挥作用的,行业协会应予以制止和依据协会章程处理。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建议并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查处。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的质询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扰乱市场,损害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栽,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员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技术专家。名誉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由理事会决定聘请。技术专家由理事会决定聘请。

第二十四条本会监事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监督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提议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监事一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指导部门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无形资产的使用;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 2009 年 12 月 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已经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于2010年1月7日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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