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北省地震局职工带薪休假管理办法 |
释义 | 为规范单位年休假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确保安全生产、地震应急、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第二条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岗在册的单位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休假15天。 第四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因个人原因不在岗位正常工作的职工。 第六条 年休假集中安排,在每年的7月中旬至8月底的时间内安排,一次性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七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八条 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在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补贴正常发放,奖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九条 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无法安排休假的,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给予补助(原经费渠道不变)。部门安排了职工休假,但由于本人原因不愿休假的,按自动放弃对待。 第十条 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由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教育处审批。中层干部带薪年休假由本部门安排,经局(所)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凡违反以上批假权限批假者,其批准的假期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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