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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释义

(湖工大教〔2005〕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令〔2005〕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科各专业实行专业培养计划指导下的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来电或者来函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学校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入学,于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县级(含)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确认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后,经所属学院批准可暂缓注册。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前学期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有效。

学生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一)学生注册前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政府批准学校收取的有关费用。否则,不予注册。

(二)学生应当出示本人学生证和有关交费单据,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应当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方为注册完毕。学生证遗失者,经所属学院同意,可先予以报到,待补办学生证后再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提前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可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相关规定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含休学)。专科升读本科的学生,进入本科阶段后的延长修业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含休学)。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当按学校规定按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修完培养计划中的规定课程并符合毕业条件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应当按修读专业的标准学制年限足额缴纳学费。

第九条  学生延长修业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属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延长修业期应当按申请当年所修读专业的相关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期间不计修业年限。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修读

第十一条  本科各专业的教学活动应当按各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学生应当根据培养计划修读学校提供的课程。

第十二条  本科各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分为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含学科基础必修课、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课(含专业方向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以下称公选课)。学生应当根据培养计划的规定,修满各类课程的学分。

其中,公选课选修要求是:本科生至少跨学科交叉选修8学分,其中理工类学生应当选修人文社科文化艺术类课程不少于4学分,文科、经济管理类学生应当选修理工类科普课程不少于4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修读完已经选修的课程,不得随意退选。确有特殊困难,应当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向所属学院提出退选申请,经学生所属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除公选课以外的其他选修课程不及格的,不得以改选其他课程代替。

第十四条  计算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必须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应当在院系指导下制定个人修业计划。一般每学期修读理论课程学分不宜超过30学分(含重修、公选),也不宜低于培养计划规定学期平均学分的2/3,以便合理安排学习负担。

第十六条  免修与免听。

(一)学生对下学期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者,可在该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出示该课程的自学材料、笔记、练习等证明材料,经所属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教务处备案并按规定缴纳考务费后,参加下学期第二周安排的免修考核,免修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

(二)上一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的学生,对于已有一定基础或者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的课程,可在本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属学院提出免听申请,经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当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期末考核资格。期末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平时成绩不计。每个学生一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三)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军训(含军事理论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听或者免修。

 第五章  考核、成绩记载与学分计算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读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学术论文、读书报告、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平时成绩一般按总成绩30%的权重计入该门课程的成绩。学生在课程修读或者实习(见习、设计)等过程中,未经教务处备案,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教学规定1/4者,教师可以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计为零分。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等级记分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等级记分在计算学分绩点时,对应转换成百分制。其中“优”对应为95分,“良”对应为85分、“中”对应为75分、“及格”对应为65分、“不及格”对应为零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考核成绩记载。

(一)学生正常参加教学活动,但临近课程考核时,因患病或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于考核前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属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登分时将在成绩栏注明“缓考”字样,其成绩将以零分参与学分绩点计算。缓考成绩不作为重修成绩处理。

(二)无故缺考课程,登记成绩时将注明“缺考”字样,其成绩记为零分。缺考课程按重修处理。

(三)学生考核违纪、舞弊,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或者“舞弊”字样,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计算课程学分,以该课程的上课时数(周数)为主要依据。一般情况下,16学时按1学分计算,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1周按1学分计算。学分最小单位为0.5分。

第二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规定如下:

(一)课程绩点

当成绩分数小于60分时,课程绩点=0;

当成绩分数大于等于60分时,课程绩点=分数÷10-5。

(二)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保留两位小数。并以此为依据计算学生的班级成绩排名。

 第六章  重    修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经考核后,成绩不及格而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原则上均应在下一学期申请重修(公共选修课除外)。重修不及格而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可在以后任意学期内申请再次重修。

第二十六条  重修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至第四周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重修建班条件:凡某门课程不及格者人数达到15人以上者,则应当单独设班进行教学;不足15人者,则以自修为主。

第二十八条  重修教学、考核时间: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星期六、星期日进行;教学一般从每学期第六周开始,授课学时数为该门课程教学计划学时数的1/2;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第十四周至第十五周。

第二十九条  重修者应当向学校交纳一定教学成本费用。学生凭重修交费收据和准考证,方能参加考核。

重修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一)已办理缓考的学生,在申请重修时,应按该课程重修费标准交费。

(二)缺考的学生,在申请重修时,应按该课程重修费标准交费。

(三)考核违纪或者舞弊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给予其一次该课程重新考核机会,并按该课程重修费标准交费。

第三十条  清考。毕业前仍有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可申请重新考核,称为清考。学生申请清考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超过两门的,余下的课程可申请回校补考。清考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三十一条  回校补考。因成绩不合格而未能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拿到毕业证者,可于离校后、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回校补考。

 第七章  学业警示与重新编级

第三十二条  学业警示是指学校对因考核不及格未获得的学分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学生,给予特别提醒。重新编级是指将学生编入上或者下一年级同专业继续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的学生,给予学业警示。教务处将通过学校网站对学生个人发布学业警示,学业警示应由学生所属学院送交学生本人。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编级:

(一)一年级结束时,所得学分数不到应得学分的1/2者;

(二)二、三年级结束时,所得学分数不到应得学分的2/3者;

(三)毕业前一学期,所得学分数不到应得学分的9/10者。

编级学生应当在编级通知下达三周内到教务处和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也可根据自身学习情况,提出编级申请,由所属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六条  办理编级的前一学年,学生已经取得的及格成绩有效;学生对已及格课程选择再次考核并取得比前次较好成绩的,记其较好成绩,但不累计考核次数。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转专业:

(一)一年级学习结束,学分绩点在班上排名第一的;

(二)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八条  凡超过学校规定年限,或者已有转专业、转学经历,或者学校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本科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修读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三)由专科层次转入本科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本校学生如果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并报经本校与转入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外校本科生转入我校,按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应当提交转学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转出学校同意函、学生表现鉴定书、学生成绩单、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等各项转学材料。

第四十四条  转专业与转学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一学期内因故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四周者,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应当休学。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学校批准休学之日起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校直接执行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由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所有待遇。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每次休学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学期,总修读年限不得超过规定修读年限。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二)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和行为负责。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暂时保留在学校。

第五十条  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由县级(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者退学。

 第十章  退    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因成绩原因编入下一年级且在编级通知送达两周内不办理手续的;

(三)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未请假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一学期累计时间达四周的;

(七)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的;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二条  对于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以文件形式下达退学决定,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并由学生所属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因学生个人原因,退学决定书不能送达学生本人的,由所属学院送达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因各种原因仍无法送达的,学校将通过学校网站公告和张贴公告的方式实施送达,公告期为一周。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从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  辅修专业与双学位

第五十八条  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含专业课程)或者双学位,一般在双休日和假期上课。修读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个人兴趣和志向,修读另一专业。修读双学位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跨一级学科的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九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在校生,学有余力,对辅修专业有一定兴趣;

(二)主修专业累计学分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计划的学业进程学分要求。

第六十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于第三学期开学第三周内向开设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辅修专业、双学位修读申请表》,经教学院长签署同意后,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学生持《辅修专业、双学位修读申请表》和收费收据到开设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院办理登记、领取听课证。

一般情况下,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学生不得中途退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退出的,应当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定并办理相应的退出手续。

第六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实行成本收费制,其成绩记入学生的学业档案。

第六十二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修完辅修专业规定内容,达到培养计划要求的辅修专业学分(一般为22-26学分),由学校授予辅修专业证书。

学生修完双学位课程,符合学校规定要求,由学校授予双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符合《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四条  凡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在3以上,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

(一)准备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提前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拟提前一年毕业者应当在第五学期提出申请,拟提前半年毕业者应当在第六学期的开学三周内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属学院根据学生具体情况,拟定提前毕业的修习计划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二)提前一年毕业者可与上一届学生同时办理毕业证书,提前半年毕业者先由学校暂发给提前毕业证明书,毕业证书与同一届学生同时颁发。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学生在学习期满结束学业时,不及格课程门数在两门以内又不宜留校继续修读;

(二)学生在学习期满结束学业时,毕业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未通过。

结业后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返校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但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六条  学生没有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者其他不应颁发而发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专科升读本科学生参照执行)。原《湖北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湖工教〔2001〕14号)和《湖北工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修订)》(湖工教字〔2004〕第7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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