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北创新研究会 |
释义 | 简介湖北省创新研究会,英文名称Hubei Innovate Research Institute,缩写:HIRI。湖北省创新研究会是由省内从事创造学与创新研究、宣传、应用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本团体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有志于创造与创新研究的各界人士,共同促进创造与创新的研究和实践,弘扬创新精神、开发创新能力,为实施我国的“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湖北省创新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湖北省创新研究会(英文名称Hubei Innovate Research Institute,缩写:HIRI)。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省内从事创造学与创新研究、宣传、应用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有志于创造与创新研究的各界人士,共同促进创造与创新的研究和实践,弘扬创新精神、开发创新能力,为实施我国的“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号5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开展对人类在发现、发明、创造、创新活动中的规律性的研究,内容有:创新原理与创新规律、创新人才、创新教育、创新环境、创新思维、创新技法及创新能力开发与研究等。 2、围绕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在管理创新、知识创新、人才创新等领域开展项目研究。 3、配合各级党政机关或经授权和委托,组织开展对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公务员的创新能力开发培训,举办讲座、报告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撰写与出版有关创新与创造的著作、论文等作品。 5、组织省内外有关创造与创新研究的学术讨论、观摩交流活动。 6、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与本会有关的指示、决策,向全体会员宣传并组织落实。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前提是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体条件为:在创造与创新研究方面具有一定造诣或取得一定成就的,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或职务,以及具有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创造、创新研究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学会通知逾期不作回答的,视为自动退会,相应会员证作废。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制定和修改本会的会费标准。 6、制定工作方针和计划。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10项的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讨论重大事项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与,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投资收益;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4年月日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